三、简答题1. 简述结婚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结婚(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法律要件分为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也称为结婚的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有三: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建立夫妻关系,当事人双方必须意思表示一致,且意思表示真实。(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禁止条件有两种:(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2. 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有:1)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的利益,但是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2)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都是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3)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都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4)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不能转让或者放弃,而且,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
(2)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有:1) 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定性。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国家法律规定了公民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不能通过公民的约定加以更改。2) 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年龄决定了公民从事民事行为的一般社会认知程度,精神状况则决定了公民是否能够正确地理解和理智地从事民事行为。这两方面的具体要求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3) 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取消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3. 简述格式条款的概念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要求。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要求具体包括:
(1) 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 格式条款中若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对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3)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 简述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
5. 简述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则是双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3)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而遗嘱继承一般是无偿的,继承人也不负有义务;(4)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只能是公民,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则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五、案例分析题1. 1998年2月,甲与乙发生争吵,甲在盛怒之下将乙打伤。 乙当日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 1000元。1998年10月,乙感觉胸部疼痛,医院检查结果表明,其脾脏因最近几个月受到外伤而肿大,乙花去治疗费3000元。由于乙最近数月并没有受到其他外伤,他便确认其脾脏肿大是因甲将其打伤所为。1999年5月,乙找到甲,要求甲赔偿,遭到甲的拒绝。乙只好到当地居委会,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但调解未能达成协议。2000年4月,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甲赔偿。甲称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无权再向法院起诉。
请问:
(1)甲、乙之间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
(2)乙要求甲赔偿医药费1000元的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3)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3000元的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4)乙要求甲赔偿医药费和治疗费的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5)乙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甲、乙之间的纠纷能否使诉讼时效中断?
(6)如果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乙是否还有权到法院起诉?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甲、乙之间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
(2)1998年2月。
(3)1998年10月。
(4)乙要求甲赔偿医药费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但要求赔偿治疗费的诉讼未过诉讼时效。
(5)可以。因为调解属于起诉的范畴,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6)有权。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使乙的胜诉权消灭,但乙仍然享有起诉权。
2. 2000年4月8日,甲受乙的威胁将一块价值5000元的古怀表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当日付给甲1000元,并约定甲于同年10月1日将古怀表交付给乙,2000年8月1日,乙下落不明,10月1日甲将古怀表提请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该怀表在公证机关保管期间遭遇雷击引发的大火而灭失。2000年12月1日,乙向公证机关提请领取提存物,甲同时向法院提起撤销买卖怀表之诉。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甲请求乙赔偿怀表价金,乙以自己对怀表灭失无过错为由给予拒绝。问:
本案中,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为什么?
本案提存标的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风险由乙承担,买卖合同被撤销后,乙负有按照怀表的价值赔偿甲的义务。原因:乙作为在买卖合同中受领出卖物的债权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下落不明,公证机关是合法的提存机关,古怀表符合提存标的物的要求,因此,出卖人有权将买卖标的物提存。本案中,虽然提存人是因为受胁迫而出售怀表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因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甲于提存时并未撤销该买卖合同,其仍然负有按期给付标的物的义务。因此,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视为交付,所有权由债务人转归债权人,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债权人承担。在古怀表灭失后,甲因撤销了该买卖合同,提存物应当由乙返还给甲,由于古怀表已经灭失,故乙应按照怀表的价款折价赔偿甲的损失。
[解析] 本案例适用的法条有:《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合同)、第55条(撤销权的行使)、第101条(提存的法定事由及其适用)、第103条(标的物被提存后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我国的提存机关到底有哪些?我国的提存机关包括公证机关、公安机关、法院、银行等。第二,本案例中,债务人因受胁迫而在提存标的物灭失后行使了撤销权,导致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假如债务人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前主张撤销权,则本案又应当如何处理?关于这个问题,留给考生自己思考。
六、辨析题1. 甲是一运输专业户,与乙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甲为乙每天向城里拉一趟西瓜,张某每趟付给甲运输费200元,共拉10天。又有丙与乙关系不和,他与甲商量雇用甲帮其运送生猪进城,约定甲每天拉一趟生猪,每趟运费500元,共拉12天。结果导致了甲违反了与乙签订的合同。乙心中十分生气,就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丙。
问:乙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乙的主张能否成立应以丙主观上有无故意而定。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的损害。侵害债权行为人不仅明知他人债权存在,而且具有直接损害他人债权的故意。
在本案中,如果乙能够证明丙在与甲订约时具有侵害其债权的故意,则其起诉丙的理由可以成立。如果不能够证明丙在与甲订约时具有侵害其债权的故意,即不能证明丙明知他的债权存在而故意损害之,则其起诉丙的理由就不可能成立,只能要求甲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2. 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冤有头,债有主”,请运用民法有关的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1) 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 该说法正确的一面:1)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关系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2) 在侵权责任上,一般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所谓“自己责任,自己选择”,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无过错的当事人,则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3) 该说法不正确的一面:1) 在合同之债中,如果该债务属于连带债务,则任何债务人都有义务承担合同债务,此时不分“债是否有主”。2) 在侵权责任上,如果存在连带责任的,也无所谓“怨有头”,如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连带侵权责任等。
七、法条分析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1)该条法律是关于合伙财产及其归属的规定;
(2)合伙财产,是由两部分组成的:第一,合伙成立时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投入的资金、实物等;第二,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前者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后者归合伙人共有;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明确合伙财产的含义和范围,避免因合伙协议约定不明产生争议,促进合伙制度的发展;
(4)合伙财产的性质:从性质上说,两部分合伙财产都是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但是,由于合伙人仅限于公民个人,因此合伙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
(5)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原则:第一,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统一管理和使用;第二,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财产;第三,如果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多数合伙人或者多数出资份额者的意见进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1) 该条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当事人避免因自己履行了债务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
(3)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1) 须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4)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其效力主要在于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该权利即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