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1. 简述国家公务员的涵义。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1)国家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法定方式,是指宪法、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任用的法律规定的方式。
(2)国家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3)国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考生应注意《公务员法》的新规定)。
2. 简述国家公务员在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4)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3. 简述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1)人事管理关系。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主要通过:①考核;②奖励;③惩戒;④晋升;⑤回避。(2)特别劳动关系。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特别劳动关系主要体现在:①工资;②福利;③保险。
4. 简述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1)公务员退休;(2)公务员辞职;(3)公务员辞退;(4)公务员死亡;(5)开除。
5. 简述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务员辞职的限制。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2)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公务员3至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公务员未满规定和最低服务年限,不得辞职;(3)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后,在3个月的审批期限内,不得擅自离职;(4)公务员辞职违反上述限制规定,行政机关可给予其开除处分;(5)公务员辞职后,2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行政机关批准。
6. 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