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存款法律关系的特点。
(1)存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存款人将款项交入银行并经银行签发存折、存单或者存款凭条时,存款合同成立。
(2)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货币的所有权自交付而转移。
(3)存款关系存续的时间比较灵活。
(4)存款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依具体存款类型而定。
2. 简述关于挂失的规定。
(1)存单、存折或预留印鉴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拿本人的身份证件,说明丢失原因,并提供存款日期、户名、储蓄种类、存款金额和账号等情况,向原存款银行挂失止付。经银行核对相符,并交1元钱挂失费,在存款确未被支取时,由储户填写挂失申请书,办理挂失手续,银行经调查核实,于7天后(自挂失日算起)补发存单、存折或更换印鉴。
(2)如果是凭印鉴支取的,储户要在挂失申请书上签盖原留印鉴。在储户申请挂失止付前,存款已被人冒领,银行不负责。
(3)挂失后补发新存单或存折前,又找到存单或存折,需要由储户凭身份证件注销原挂失。补发新存单或存折后,如找到原存单或存折,应将其送交银行注销。
3. 简述银行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的协助义务。
(1)银行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银行应当保守秘密。
(2)银行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但是,在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3)银行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以相关客户欠银行贷款为由,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
4. 简述存单与存款双重真实原则。
存单是对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存款关系的一个表证。但是,由于实践中存在虚开、伪造、变造存单的情形,因此存单并非存款关系真实存在的充分证明。法院还需要审查基础存款关系是否真实发生过。只有存款关系也同时存在,银行才有义务兑付存单。换言之,如果要求银行兑付存单,那么存单真实性与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二者缺一不可。
四、论述题1. 试述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责任分配方式。
(1)情形一:资金经过银行转账+银行指定用资人。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出资人并未直接接触用资人,仅与银行打交道,因此,银行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情形二:资金经过银行转账+出资人自己指定用资人。在这种情形下,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银行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
(3)情形三:资金未经过银行转账+银行指定用资人。在这种情形下,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银行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情形四:资金未经过银行+出资人自己指定用资人。在这种情形下,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银行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用资人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20%。
2. 试述以伪造、变造、虚开存单进行质押的处理规则。
(1)伪造存单的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2)虚开存单的质押。存单持有人以虚开的存单进行质押,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合同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银行为共同被告。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银行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银行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银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虚假存单或者虚开存单的核押。在存单持有人持伪造、变造、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形下,当质权人向存单所指的银行进行询问时,如果该银行对存单给予了核押,则质押合同有效,该银行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五、案例分析题1. 2002年5月8日,李四到某储蓄所要求查询并挂失止付一笔定期存款,但他声称由于存款时间距今很长,已经记不清确切的存款时间、存款账号和金额。储蓄所职员王某为其进行了查询,查到一笔存款人为李四的定期存款,金额为1万元,存期为5年,但要到2002年9月8日才到期。王某随即为李四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未核对储户的地址。后来,李四持单位介绍信,将挂失款全部取走。2002年9月8日,又一个名为李四的人持有该日到期的为期5年、金额为1万元的定期存单来该储蓄所取储蓄存款,而储蓄所以该笔存款已被第一个李四取走为由,认为第二个李四持有的存单已经作废,拒绝支付。
问:储蓄所对第二个李四拒绝支付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储蓄所拒绝支付没有法律依据,第二个李四应该得到支付。第一个李四到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所的职员王某没有严格按照挂失的程序办理,比如没有核对储户地址,因此,储蓄所存在过失。而第二个李四持有的存单表明其与银行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第二个李四没有到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存单不应作废。储蓄所不能因为自身的过失而否认与第二个李四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储蓄所必须向第二个李四支付存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