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一1.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做法。
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1.
(1)不妥之处: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于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2)不妥之处: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 10%的协议。
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
理由: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禁止的行为。
3.
理由: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正确做法: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
(1)B施工单位的投标为无效标。理由:B施工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
(2)D施工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理由:D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属于细微偏差。
(3)F施工单位的投标为无效标。理由:F施工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
(4)H施工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理由: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属于细微偏差。
试题二1. 某市政设施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兴建。该项目为该省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图样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在国家级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省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招标人于2004年8月5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五家承包商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其中说明,8月10日~8月11日在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9月5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五家承包商均领取了招标文件。8月18日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随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9月5日这五家承包商均按规定的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于是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四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C、 D、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9月8日将中标通知书寄出,承包商B于9月18日收到中标通知书。最终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哪几种?
2.该工程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
3.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4.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5.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2.违反有关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工程是由政府全部投资兴建的省级重点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
3.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招标公告,要约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4.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 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如财务状况、管理人员情况、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情况(各种奖励和处罚等)。
5.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如下:
(1)不妥之处: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理由: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妥之处: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
理由:不应编制两个标底,《招标投标法》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不妥之处: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
理由: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4)不妥之处: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
理由:招标人不应仅宣布四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5)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理由: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6)不妥之处: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理由: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已超过30日。
试题三1. 某住宅工程,标底价为850万元,标底工期为360天,评定各项指标的相对权重为:工程报价40%;工期10%;质量35%;企业信誉15%。现在相对以下甲、乙、丙、丁四个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情况(见表1)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中标单位。
表1 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情况一览表 投标 单位 | 工程报 价/万元 | 投标工 期/天 | 上两年度优 良工程建 筑面积/m2 | 上两年度承 建工程建 筑面积/m2 | 企业资 质等级 | 上两年度 荣誉称号 | 上两年度获 工程质量奖 |
甲 | 809 | 355 | 24000 | 50600 | 特级 | 地市级 | 鲁班奖 |
乙 | 861 | 365 | 46000 | 60090 | 二级 | 地市级 | 省级 |
丙 | 798 | 350 | 18000 | 46000 | 一级 | 县级 | 无 |
丁 | 824 | 340 | 21500 | 73060 | 一级 | 无 | 市级 |
评标定标目标、量化指标计算方法见表2。
问题
利用综合评价法确定中标单位。
根据评分标准及评分方法表2计算各指标值。
各投标单位指标值计算见表3。
(2)根据表3中计算出的指标值和相对的权重,确定投标单位综合评分结果的名次。通过计算,各投标单位综合评分的名次见表4。
(3)确定中标单位。根据表4的评定结果,最后确定乙施工企业为中标单位。
试题五1. 某依法非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该项目投标保证金为100万元。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备忘录包括问题、提问单位、答复等内容。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分别组织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由于资金原因,压缩项目的建设规模,并决定开标按原定时间进行。
[问题]
指出该项目施工招标的不妥之处,逐一说明理由。
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①投标保证金为100万元不妥;
理由: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②招标人对投标人提问的答复方式不妥。
理由: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③招标人分别单独组织投标人进行施工现场踏勘不妥。
理由: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④现场踏勘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人提问之后不妥。
理由:因为投标人对现场施工条件有疑问时,也可能提出需澄清的问题。
⑤招标人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修改招标文件并决定开标按原定时间进行不妥。
理由: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