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Ⅰ卷(选择题)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甲欠丁65万元,丁多方探询,得知甲现有私产房一套,价值80万元,未发现甲有其他财产。还款期限将至,丁找到甲,要甲赶紧筹款,否则,拿房子还。甲无力偿还丁的债务,又怕丁对他的房子打主意,因此,甲与乙通谋,将甲名下的房屋赠与乙,以保住该房。乙表示同意,便办理了过户手续。后乙将该房以80万元的价格卖与不知情的丙,且已过户于丙的名下。
问:1. 甲与乙的赠与是否有效?为什么?
无效。本案中,甲为了逃避自己还债义务而与乙恶意串通,将其唯一的财产房屋赠与乙。该赠与行为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目的却是违法的,因此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 乙与丙的房屋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理由:甲或乙不得以其赠与无效对抗丙,因为丙是善意的第三人,丙并不知情,且以合理的对价取得房屋,并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完备,所以丙可以依据公示公信原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 某该工队承包了某大学的地下管道铺设工程,在一条南北走向的通道上,挖了一条1米深的大沟,准备安装地下管道,施工队在开挖处的路段上,竖立了一个木牌,上写“此处施工,行人及车辆禁止通行”。一天晚上,张三骑车路过此处,因没有看见禁止通行的木牌而掉进沟里。后经他人相救送往医院,经查,张三左臂骨折以及其他部位的擦伤,共花医疗费749元,被迫休息1个月。张三找到施工队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张三即以施工队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施工队赔偿医药费749元、自行车修理费60元、误工补助费610元,并承担本案起诉费。
施工队辩称:在道路上挖沟进行施工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开挖处也设立了标志。张三掉进沟里纯系他自己骑车不注意所造成的,施工队没有过错,也不应对张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问: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是什么?
这是一起特殊侵权行为的案件,法院应判决被告某施工队承担原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理由如下。
(1)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某施工队在道路上施工挖沟时,只在沟前竖立了一个小木牌,这种做法在白天还起一定作用,但是在晚上或者有雾的情况下,就不能起到警示作用,更不要说安全保护作用。也就是说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不能认定施工队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所以,施工队以自己设立了标志为抗辩理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2)至于施工队说张三系自己骑车不注意所造成的,以及施工队没有过错问题。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说,这种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施工队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以自己没有过错进行抗辩也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法院应判决由施工队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