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Ⅰ卷(选择题)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第Ⅱ卷(非选择题)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的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征:①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③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
2. 简述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
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返还财产。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至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期间,当事人可能已根据该民事法律行为取得了对方的财产。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取得财产的法律根据已丧失,依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原物仍存在的,交付财产的一方可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受领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如系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皆发生赔偿损失问题,要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所发生的损失。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其他法律后果。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这里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3. 简述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需要抚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1)夫妻之间的抚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2)夫妻之间接受抚养的权利和履行抚养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
(3)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4)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