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Ⅰ卷(选择题)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 张琴与李东于1967年结婚,婚后李东继承了父亲遗留下的8间房。其后,二人先后生下儿子李军、女儿李萍。李军于2007年去世,留下其妻刘韵和女儿李可,李萍也嫁与他人。李东于2012年去世,就如何分配这8间房,家庭内部发生纠纷。
问:如果你是法官,你将如何处理?
这8间房,张琴得16/3间,李可得4/3间,李萍得4/3间。因为这8间房是张琴与李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将其中的一半财产即4间房分给配偶,其余的作为遗产。由于李军先于李东死亡,所以发生代位继承,由其女李可代位继承父亲应得的份额。由此,张琴、李可、李萍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均分配这4间房,各得4/3间。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2015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2015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0元。2016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其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乙由于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不能赔偿损失,丁的父亲便以丙为被告,以乙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2. 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为什么?
甲、乙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甲仍是丙的监护人。《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民法典》第3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又《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第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综上所述,甲乙离婚,并不切断甲与丙的亲子关系,甲仍然对丙有监护的责任。同时,案例中并不存在甲与丙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所以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3.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甲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看出,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原则上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法院仍应判决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丙造成他人的损害,甲应当与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