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Ⅰ卷(选择题)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第Ⅱ卷(非选择题)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问的计算暂时停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没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也可作为中止的法定障碍。
(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
2. 简述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须有损害事实。损害是指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减少以及品质降低。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既包括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
(2)须加害行为违法。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违法包括违反法律,也包括违反法规或公序良俗;包括作为的违法,也包括不作为的违法。
(3)须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过错。一般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有过错即有责任。因此,在侵权行为实施时,行为人须有过错,才构成侵权行为。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必须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
3. 何为单一之债?何为多数人之债?区分二者的意义是什么?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在于:单一之债的主体双方都只有一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不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正确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利于准确地认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 2000年5月,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6万元,双方订立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担任甲公司到期还款的保证人,贷款期限至2005年10月。2004年8月,甲公司因需又向乙银行贷款4万元,并约定与第一次贷款同期清偿。对于第二次贷款合同,甲、乙均未告知丙公司。2005年10月,甲公司因无力偿债,乙银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甲公司所欠10万元贷款。丙公司拒绝,乙银行诉至法院。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第一笔贷款的保证人应负偿还6万元欠款的义务,且偿还之后有向甲公司追偿的权利;对于甲公司第二次的4万元贷款,丙公司没有清偿义务,因为保证人对于保证合同成立后未经其同意又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某幼儿园一群幼儿在教室里围着火炉烤火,教师张某将孩子们安排好后暂时离开教室去取东西。幼儿甲玩火点燃了幼儿乙的衣服,乙带火跑出教室,被人发现将火扑灭。经检查,乙被烧伤面积达35%,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1.3万余元。
问:2. 幼儿乙的住院费用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幼儿乙受到的损害应由侵权人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理由:《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后果由其监护人来承担。另外,《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 教师张某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教师张某擅离岗位,对该事件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幼儿园和幼儿甲的监护人,但幼儿园有权对教师张某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