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五、案例分析题1. 2008年4月,某建行向某工行拆入资金500万元人民币,资金全部投入房地产市场,用于房地产业的开发。2009年3月某建行收回房地产投资的本利后,才向某工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
问:某建行在拆人资金的使用方面是否违法?为什么?
(1)某建行在使用拆人资金方面存在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将拆人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2)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本案中某建行拆借资金的用途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构成违法。
2. 中国人民银行某地支行职工联合开办一副食批发商店,向一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信用社要求担保,该支行主要负责人刘某即以支行名义提供担保,并约定,如商店无力偿贷时,由支行负责偿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久刘某离岗,商店也因供求关系导致货物积压,贷款到期时,商店已因亏损严重无力偿贷,信用社遂要求该支行偿贷本息。支行新负责人以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参与商业贷款担保活动为由,认为该担保应属个人行为,支行无偿贷付息义务,双方遂发生纠纷。
试分析本案中支行有无偿贷付息义务,贷款本息应由谁偿付?
(1)《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是经营单位,没有商业客户,只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所以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参与商业贷款的担保活动。刘某以支行名义提供担保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法》还规定,如果参与商业贷款的担保活动,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中国人民银行就有义务偿还,所以支行新任负责人认为支行无偿贷付息义务是错误的。
(2)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相应资金来履行这种义务,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由违反该法律的责任者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中央银行本身作为一个政府整体,不为个人承担责任,所以刘某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以支行名义提供担保,其责任应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刘某负责偿还。偿还后,可依法对借款人追索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