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判断题1. 货物的风险及费用从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即由卖方转移于承运人。
对 错
B
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为货物的风险及费用的移转。
货物的风险及费用从何时起由卖方移转于买方的问题,各国法律的有关内容不完全相同,不能一概而论。
3.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受发价人在发出接受通知之后,在该接受生效之前,赶紧发出撤回通知,只要撤回通知能早于该接受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对方,即可将该项接受予以撤回。
对 错
A
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为接受的撤回。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接受生效的时间,原则上是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且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能早于该项接受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即可撤回。
6. 在运输风险移转的问题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采取的基本原则是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运输风险应当由卖方承担。
对 错
B
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为运输风险的移转。
在运输风险移转的问题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采取的基本原则是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运输风险应当由买方承担。
7. 在产品责任法中被告的抗辩中,《美国统一商法典》不允许卖方排除其对货物的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
对 错
B
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为产品责任法中被告的抗辩。
《美国统一商法典》允许卖方排除其对货物的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例如:商销性的担保和适合特定用途的担保。
9. 代理人履行代理义务时所开支的费用仍须本人偿还。
对 错
B
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为本人的义务。
一般而言,代理人履行代理义务时所开支的费用,不能向本人要求偿还,因为这是代理人正常业务的开支。
10. 根据英美法的规定,第三人发现未被披露的本人后,既能向本人要求承担义务,也能对代理人起诉。
对 错
B
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为英美法系中的介人权和选择权。
根据英美法的规定,第三人发现未被披露的本人后,可以介入第三人和代理人的合同,但第三人一旦选定了要求本人或代理人承担义务后,他就不能改变主意,而对他们当中的另一个人起诉。所以说是第三人向本人要求承担义务,或对代理人起诉。
五、简答题1.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1)要求赔偿损失。
(2)中止履行合同。
(3)支付违约金。
(4)解除合同。
(5)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2. 发价的定义是什么?发价应符合哪些要求?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3)发价人须有一旦其发价被接受时即受约束的意思。
3. 在有关产品责任的案件中,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和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两者的区别在于:
疏忽是以卖方有无疏忽,即卖方是否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作为确定其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严格责任则不必考虑卖方是否已做到“适当注意”的问题,即使卖方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已经做到了一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并且使原告逍到损失,卖方仍须对此负责。这里所说的卖方不仅包括同买方直接订立合同的卖方,还包括生产者、批发商、经销商、零售商以及为制造该产品提供零部件的供应商。所谓买方也不仅包括直接买方,还包括买方的亲属、亲友、客人乃至过路行人。因此,严格责任原则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最为充分的。
4. 简述《海牙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
《海牙公约》根据当事人和有关国家之间的联系点或接触点,分具体情况确定了三项法律适用规则。即:
(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
(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3)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5. 当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后果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有何区别?
当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后果在英美法和大陆法中有不同的规定。英美法中,代理人不披露本人的存在的情况,虽然表面上与大陆法中的间接代理有相似之处,但在英美法中未被披露的本人的法律地位同大陆法的间接代理的委托人(本人)的法律地位是截然不同的。按照大陆法,间接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不能直接凭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必须由代理人同他再订立合同把前一个合同的权利移转给他,他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即需要经过两个合同关系,才能使间接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同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按照英美法,未被披露的本人有介人权,他无须经过代理人把权利移转给他,就可以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而第三人一经发现了未被披露的本人,也可以直接对本人起诉。这是英美法同大陆法的一个重要区别,也是英美代理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
六、案例分析题1. 2010年,我国某工厂向美国某公司购买机床,电立为,“兹定购CYD32江型机床200台,CIF长春,立即装运。”该公司回电为,“你8月2日电接受。”并立即按要求将机床运给我国工厂。后因国际市场机床涨价,美方要求每台机床加价100美元,我工厂拒绝。
问:我国工厂是否违约?为什么?
(1)我国工厂不违约。
(2)因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如合同已有效成立,则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已默示引用订立合同的时候,这种货物在有关贸易中在类似情况下出售的通常价格,即按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通常价格来计算。
2. 买卖双方购售烟花爆竹,价金为3万元,12月5日前交货。卖方实际交付的为伪劣烟花爆竹,价值为1万元,买方认为卖方违反合同,要求减价。
问:买方要求减价是否有效?为什么?
(1)买方要求减价有效。
(2)因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买方是否已经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
(3)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间的比例计算。
3. 德国某一商人根据当地市场销售情况,建议德国JT公司生产一种玩具,条件是要求作为销售该玩具的独家代理人,JT公司同意并签订合同。后来,JT公司与当地某一公司直接签订订货合同,没有经过代理人,该商人向JT公司索要佣金,JT公司以合同没有通过代理人为由,拒不支付佣金。
问:(1)JT公司是否应支付给代理人佣金?
(2)为什么?
(1)JT公司应该支付给代理人佣金。
(2)因为大陆法规定,凡在指定地区享有独家代理权的独家代理人,对于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者所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参与其事,该代理人都有权要求佣金。《德国商法典》中还有一条强制性的规定,即商业代理人一经设定,他就有权取得佣金,即使本人不履行订单,或者履行的方式同约定有所不同,代理人都有权取得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