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题在每个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判断题1. 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对 错
B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在程序上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本题说法错误。
[错误防范] 应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之间的关系。
2. 合伙人就合伙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对 错
A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合伙人的对外债务承担。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题说法正确。
[错误防范] 需要掌握合伙人对外和对内的责任承担问题。另外,应注意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新增了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
3. 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对 错
B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规定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客观原因。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中止事由是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是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40条中,主要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题说法错误。
[错误防范] 注意区分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4.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对 错
B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采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放任主义相对而言,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由此可知本题说法错误。
[错误防范] 注意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的物权法部分和债权法部分的具体体现。
5. 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志,所有权的权能可以与所有人分离。 ’
对 错
A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因为所有人可以依法或者依照自己的意志在某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可以将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交由他人行使,在该他物权消灭时,所有人对所有物即时回复到支配的圆满状态,分立出去的各项权能又回归原所有权人。故本题说法正确。
[错误防范] 本题应注意所有权具有弹力性的具体表现。
6. 邻接权只能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
对 错
B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相邻权和邻接权的含义。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邻接权则是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是指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者等在传播作品的活动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本题张冠李戴,说法错误。
[错误防范] 注意相邻权和邻接权的区别。
7. 转让债权时,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无效。
对 错
B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债权转让。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转让债权时,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即债务人可以其对原债权人的履行而消灭债务。由此可知本题说法错误。
[错误防范] 注意掌握债权转让发生效力的要件。
8.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 错
A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本题说法正确。
[错误防范] 本题是法条题,需要熟记法条。
9. 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对 错
A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定金罚则。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丧失定金。由此可知本题说法正确。
[错误防范] 应该熟练掌握定金罚则。
10. 甲、乙签订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履行一年后,出租人甲将该房屋出售给丙。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因此而自动失效。
对 错
B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买卖不破租赁”的原理。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有效期内对第三人继续有效。由此可知本题说法错误。
[错误防范] 注意理解买卖不破租赁的含义。
三、简答题只需简要回答基本内容,不需要详细分析。
1. 简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特征主要有:
(1)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数人;
(2)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
(3)共有既有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又有共有人与非共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共有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可以从共有的主体、客体和共有人的对内和对外关系方面做答。
[错误防范] 本题是概念题,注意掌握基本概念。
2. 简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民事责任的形式。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即可以得出上面的答案。
[错误防范] 本题为法条题,注意熟悉并理解法律规定。
3. 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独占使用权;
(2)收益权;
(3)处分权;
(4)在专利证书上标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专利权人的权利。这属于专利权效力的一部分。
[错误防范] 注意掌握专利权人的权利内容。
五、案例分析题要求对所列问题作出回答,并说明理由。
1. 王树林,男,67岁,中年丧妻,有三个儿子:王建国、王建军、王建乎。大儿子王建国患先天性脑瘫,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一直靠父亲抚养。2004年3月,王树林生病住院。出院后,其自觉身体状况不如从前,决定对后事做出安排。考虑到大儿子严重残疾,王树林自书遗嘱一份,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王建国。2004年6月,王建国因生活琐事与父亲大吵一场,气得王树林心脏病复发。一怒之下,王树林重新立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小儿子某XX,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2005年1月,王树林心脏病再次复发,在医院做了心脏搭桥手术,期间又并发肺炎,住院治疗了两个月。在此期间,主要由二儿子和二儿媳照顾。王树林心里很感动,于是在医院当着弟弟王山林的面,重新自书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二儿子王建军。2005年8月,王树林去世。在办完父亲的丧事后,三个儿子各自拿出了手中的遗嘱,主张继承父亲的遗产。
问:(1)在处理王树林的遗产时,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为什么?
(2)王树林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应以第二份遗嘱,即公证遗嘱(小儿子某XX持有的遗嘱)为准。理由是: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2)应当给大儿子王建国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的遗产由小儿子某XX继承。理由是:虽然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但这份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大儿子王建国留下必要的遗产,所以部分无效。
[解析] 本题的考点涉及遗嘱的效力。依《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本案应以第二份遗嘱为准。依《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本案中的公证遗嘱部分无效。
[错误防范] 本题考察法条适用。要牢记法条,并学会在实例中运用法条。
2. 某糕点厂采购员王某持该厂空白介绍信和工作证到某市采购面粉,恰巧看到该市某土特产进出口公司 (下称土产公司)近期收购的绵白糖质优价廉,便自作主张,以糕点厂的名义同土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糕点厂向土产公司购买绵白糖4 000斤,预付货款2 000元,余款一个月后付清。王某预付了货款,将绵白糖提走,回厂后向厂长作了说明。厂长认为,厂里尚存有大量绵白糖,无需再进新货,况且厂里只要求王某采购面粉,因此购买的绵白糖应由王某自己负责处理。王某无奈,只好自己想办法出售绵白糖。一个月后,土产公司向糕点厂催要货款,糕点厂以购买绵白糖纯属王某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支付。土产公司则认为王某的行为应由糕点厂负责,遂诉至法院。
问:(1)如何认定王某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2)糕点厂应否向土产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理由: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本案中,王某存在无权代理行为,但土产公司凭王某的介绍信和工作证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并且土产公司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故王某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特征。
(2)糕点厂应当向土产公司支付货款。
理由:因为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王某行为的后果最终应当由糕点厂承担。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主要涉及表见代理及其效力。
[错误防范] 注意掌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