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判断题1. 合伙协议是个人合伙成立的基础。
对 错
A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个人合伙的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由此可见合伙协议是个人合伙成立的基础,所以本题说法正确。
[错误防范] 应区分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的成立案件。
2. 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
对 错
A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债权法律关系的特征。债权与物权的重要区别之一即是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而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所以本题说法正确。
[错误防范] 应掌握债权和物权之间的区别。
3.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
对 错
A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自物权的含义。根据是对自己的物还是他人的物享有物权,把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所以本题说法正确。
[错误防范] 应掌握自物权和他物权的分类。
4.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对 错
A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物权法定原则。通说认为,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所以本题说法正确。
[错误防范] 应掌握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5. 避免行人雪后跌伤而清扫路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对 错
B
[解析] 本题的考点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一种法律事实。履行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本题中,避免行人雪后跌伤而清扫路面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所以本题说法错误。
[错误防范] 应掌握不属于无因管理的例外情形。
6.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其效力等待法院确定的合同。
对 错
B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待有权人作出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合同,并非等待法院确定的合同。所以本题说法错误。
[错误防范] 应注意掌握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
7.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我国公民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论其是否发表。
对 错
A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著作权的产生时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民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而无须发表。所以本题说法正确。
[错误防范] 本题为法条题,应熟悉相关法律的规定。
8.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 错
B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公平原则的体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而不是本题中所描述的“由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题说法错误。
[错误防范] 本题为法条题,应熟悉相关法律的规定。
9. 在产品责任中,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 错
A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产品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本题说法正确。
[错误防范] 本题为法条题,应掌握相关法律的规定。
10. 公司法人的荣誉权可以依法转让。
对 错
B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荣誉权的法律特征。荣誉权是不可转让的权利,所以本题说法错误。
[错误防范] 应掌握荣誉权的法律特征。
五、案例分析题1. 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某向赵某提出愿以6万元购买该房,赵某表示同意。王某当即交给赵某5万元,并约定:(1)余下的1万元于一个月内付清;(2)一周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天后,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委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该房中,并答应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再给付其加工费和搬运费。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屋遭雷击着火,房屋和家具均因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经交付的5万元房款,赵某不仅不返还,而且还要求王某给付所欠余款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家具加工费和搬运费,遭到王某拒绝。三人发生争执。
问:(1)本案中毁损房屋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为什么?
(2)本案中家具的加工费和搬运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本案中,毁损房屋的所有权尚未移转。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后,房屋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仍然由赵某享有。
(2)本案中,在李某已经交付王某定做的家具并已经履行搬运劳务之后,王某应当按照和李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和提供劳务合同中的约定支付酬金。由于家具已经交付王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家具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王某独立承担。
[解析] 本题的考点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条件以及标的物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的效力。依我国相关不动产移转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自登记时发生效力,所以本题中房屋的所有权因未登记而不发生变动效力;另外,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所以本题中家具灭失的风险由王某承担。
[错误防范] 本题考察法条以及原理的适用。要牢记法条,并学会在实例中运用法条。
2. 李中仁,70岁,与老伴付琴生有一子李明、一女李红。1994年,李明与钱玉华结婚,第二年生下儿子李文博。1996年,李红与王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王兰兰。1999年,李红与王某离婚,王兰兰归王某抚养。2001年6月,李明因病去世。2004年12月2日,李中仁去世,家中没有存款,但有房屋一幢(6间),系祖上留下的财产,在 20年前李中仁父亲去世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户主是李中仁。2004年12月3日,李红在办理父亲丧事途中出车祸死亡。一周后,在分割李中仁遗产时,钱玉华提出,李中仁的遗产应当由婆婆付琴和孙子李文博继承。而李红的前大王某则提出,外孙女王兰兰也应有权继承。双方发生争执。
问:(1)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有哪些?为什么?
(2)根据我国《继承法》,本案中哪些人有权继承李中仁的遗产?为什么?
(1)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为这幢楼房的一半,即3间房屋,另3间房屋属于李中仁的配偶付琴所有。因为这幢楼房是李中仁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对李中仁遗产有继承权的人是:
①付琴有权继承。因为付琴是李中仁的配偶,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李文博有权继承。因为李明先于李中仁死亡。此时适用代位继承,即由李明的晚辈直系血亲李文博代李明之位,继承李中仁的财产。
③王兰兰有权继承。此时适用转继承,因为李红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付琴和王兰兰。
[解析] 本题的考点涉及遗产的范围以及继承人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题中的楼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半楼房属于李中仁的遗产。确定继承人时,应注意法律规定的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的范围,尤其注意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
[错误防范] 本题考察法条以及原理的适用。要牢记法条,掌握遗产、继承人的确定方法,把握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