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答题1. 简述企业管理中,传统人事行政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区别。
[答案要点] 二者在管理范围、管理内容、管理体制及管理方式上都有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传统的人事管理属于一种业务管理,而人力资源管理将员工视为组织的最重要的资源;(2)传统的人事管理关心的是眼前,人力资源管理则更着眼于未来;(3)传统的人事管理的范围较为狭窄,而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更广泛,内容更加丰富;(4)传统的人事管理体制僵化,缺乏应变能力,而人力资源管理的体制及方式更加灵活。
2. 简述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
[答案要点] 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包括:
(1)公共组织的人力资源规划。
(2)公共组织的公共工作职位和职责的分配。
(3)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的获取。
(4)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的绩效评估和报酬管理。
(5)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的开发。
(6)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的流动和流出管理。
(7)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雇员关系。
[考点] 这是一道很好的简述题,知识点清晰,条理明晰,只要将其知识点记忆清楚,那么在考试的时候就能应对自如。五、我国公共组织人事管理模式的转变
这一部分依然给考生出了很多记忆难题。传统人事管理的局限性、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等都是简述题的素材,要求考生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些内容不需要死记硬背,但要灵活掌握记忆要点。
3. 简述传统的政府人事管理模式的局限性。
[答案要点] 其局限性集中表现在:“国家干部”概念模糊,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利于各类优秀人才的多样化发展等。
[考点] 在具体作答的时候要层次清晰,每一个知识点都是一个得分点,在描述每一个要点之后都应该有一定的解释,这样答案才不会显得太单薄。
4. 简述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在我国政府管理中的应用与推广的意义。
[答案要点] 首先,有助于我国人事管理体制的创新,推动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人事管理体制向现代化的灵活高效的新体制转变。
其次,可以加快我国人事管理方式的更新,尽快实现由传统单一、陈旧、落后的管理方式向现代化的科学、灵活和多样的管理方式的转变。
再次,能够促进我国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提高公务人员的能力及素质,并进而改善政府的工作效率。
5. 简述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的性质。
[答案要点] 基本性质:生物性;生成过程的时代性与时间性;能动性;使用过程的时效性;内在的知识性;人力资源开发具有连续性;高增值性;闲置过程的消耗性;再生性。
特殊性质:他们应拥有较高的法律观念、政治品质、政策理论水平、职业道德觉悟、从事公共服务的热情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准则、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6. 简述公共组织人力资源预测与规划的原则。
[答案要点] (1)要做到运行有序、有效,必须是心中有数、有据,以便科学地量“事”而育人、用人;
(2)要达到科学的决策,必须实现科学的预测,做好基础性、前提性的统计;
(3)规划以预测为基础,需要与可能相平衡,人的结构与经济结构相适应。
7. 简述我国公共组织人力资源开发的任务。
[答案要点] (1)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2)建立健全公共组织人力资源市场体系。(3)建立健全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宏观调控体系。(4)建立健全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5)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共组织人力资源开发。
8. 根据我国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现状,试分析加快我国公共组织人力资源开发的措施。
[答案要点] (1)提高对公共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重要性的认识。
(2)加大公共组织人力资源开发力度。
(3)科学配置、合理调整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结构。
(4)增强教育与培训的力度。
(5)提供公共组织人力资源开发的制度保障。
(6)加强公共组织人力资源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7)建立与完善人才市场。要把人力、人才推向市场,按照市场需求配置人力资源。
(8)拓展公共组织人力资源开发的途径。
9. 简述西方文官制度的特点。
[答案要点] (1)文官制度的法律化。
(2)严格区分政务官与事务官。
(3)强调“政治中立”。
(4)以公开、平等为原则,以考试为核心的任用制度。
(5)实行功绩晋升制。
(6)严格的培训制度,强调公务员的知识化、专业化。通过培训,提高公务员个体与整体素质,以尽快适应现代政府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高效化。
(7)较为科学的管理体系。体现在对公务员的分类、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及采用科学的管理手段上。
(8)强调官纪官风和职业道德,重视公务员队伍的廉洁。
(9)合理优厚的公务员福利保障制度。
10. 试分析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史。
[答案要点] (1)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我国公务员制度,从酝酿到提出,从后台到前台,历经理论准备、试点实验、全面实施三个阶段。①理论准备阶段(1985—1989年);②试点实验阶段(1989—1993年);③全面实施阶段(从1993年开始)。
(2)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公务员法》的颁布)。
[考点] 对于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史,考生一定要从历史时间跨度上加以把握,记住三个历史时期,《公务员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在答题的过程中,要阐释明晰,层次分明。
11.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在保证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有较大的发展及突破,试分析《公务员法》的比较优势。
[答案要点] (1)公务员的定义更加准确。
(2)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
(3)增加了我国公务员的“人口”渠道,特别是建立起职位聘用制。
(4)明确规范了公务员的“出口”。
(5)《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嘉勉、晋职、升级、工资、福利待遇等一系列权利的规定更为明确、具体,并细化了公务员的责任与义务。
(6)《公务员法》把公务员的交流与培训提升到了突出的位置,规定了对公务员的分级分类培训,并将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与公务员的考核、任职、晋升挂钩。
此外,《公务员法》还吸收了以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当中的一些新经验,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党政机关人事争议仲裁等,并有所发展与完善。
12. 简述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优越性。
[答案要点] 一是具有新陈代谢机制,有效实现人员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
二是具有竞争激励机制,能够实现公平、公开地选拔人才,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并充分发挥作用;
三是具有勤政廉政的保障机制和反腐倡廉的作用,保证公务员廉洁奉公,尽职尽责;
四是具有健全的法规体系,对公务员依法管理,实现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考点]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优越性主要是与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相比较而言的。
13. 简述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的区别。
[答案要点] (1)动因不同。西方文官制度是为了促进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2)基本原则不同。西方文官制度强调“政治中立”;而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3)管理方式不同。西方文官制度是独立于党派之外,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都是按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制定的。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调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并把政治立场和思想品德放在考核首位。
(4)服务宗旨和利益关系不同。西方公务员是一独立的利益集团,有专门机构调整其与政府的关系,二者是雇员与雇主的关系;而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务员的根本宗旨,是国家行政的根本宗旨,并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
14. 试论述我国公务员制度如何加以完善。
[答案要点] (1)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
(2)健全法制、建立机制、改进管理和加强监督;
(3)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考点] 我国公务员制度虽然已经初步完成了制度化建设,但是还远远未达到完善的地步。因此,完善公务员制度还任重而道远。在作答的时候要联系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现状,做到条理清晰。
15. 简述一般授权立法。
[答案要点] 一般授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考点] 一般授权立法的来源是宪法和组织法,结果是行政法规和规章。此外,特别授权立法是依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注意把握两者的权力来源和结果。
16. 简述行政立法的特征。
[答案要点] (1)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体现为:行政立法是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文件;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范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法的基本特征;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2)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体现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行政立法的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考点] 关于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和行政性质是理解后面所有问题的基础,需要考生能够结合后面的知识点,比如行政立法与具体行政执法之间的区别,进行理解。
17. 简述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答案要点] (1)立法主体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是一定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有权的行政机关。
(2)立法规范的内容不同。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与行政立法有其各自的调整范围。权力机关立法所调整的,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而行政立法的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中的具体管理问题。
(3)立法的效力不同。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效力高于行政立法。
(4)立法的程序不同。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要遵循宪法规定的严格的立法程序,比行政立法更为正规、严格,更注重民主。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遵循特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程序,一般较简便、灵活,更注重效率。
根据下述材料,运用行政立法的有关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中共××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提交了七个干部职务任免建议名单,县人民政府迅即发出相关文件,将这些任免名单发至县直属单位和有关乡镇。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县政府的任免通知是违法的,建议县政府予以纠正并向县委反映,但没有得到重视和反馈。在这种情况下,县人大举行常委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撤销县人民政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乡镇长任免的决定》。18. 县政府关于干部职务的任免通知是否违法?
[答案要点]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领导干部,必须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它的常务委员会任命。
19. 县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县政府的决定吗?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0. 从立法监督的内涵分析,本案例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所谓立法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我国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对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选举、决定、罢免政府机关的主要领导人等。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有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主体自身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
21. 简述行政执法的基本特征。
[答案要点] (1)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活动的统称。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行政执法是相对于立法和司法而言,是指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与实施。狭义的行政执法是相对于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而言,是指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执法主要有以单方命令为特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以及以双方协商为特征的行政契约(合同),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系统性。行政执法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进行调节和干预。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社会个体的生老病死,乃至国家的长治久安,无不需要行政执法来落实、体现。
②职权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并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管理行为,是政府实施职能,发挥干预作用的体现。
③应时性。行政执法必须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态势,乃至日常突发行为来有效行使,它强调及时性,对瞬息万变的局面进行掌控。法律条文是静态的,而行政执法是动态地根据社会事实来应用法律的行政管理行为。
④外部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对外实行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对象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执法行为。
[考点] 行政执法的内涵是分析其特征所需要提出的内容,需要在提出其特征之前进行界定。在分析行政执法的特征时,可以通过行政执法的具体形式来理解这些特征。
22. 简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案要点] (1)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执法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要求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还要符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仅要符合实体法,还要符合程序法。
(2)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要按照法律精神和公共利益理念进行执法,即在法律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公平、合理和正义的行政目的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和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执法过程必须加以贯彻的重要原则。它指行政机关在执行和实施法律时,必须保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能恣意作出执法行为。
(4)责任原则。行政执法是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政府职责行为,不得随意更改、选择或放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其职责和权限,来有效回应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复杂形势。
(5)公开原则。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把执法的依据、过程和决定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
[考点] 行政执法的原则往往通过选择题或案例分析题的形式考查,这就需要考生不仅要熟记这五个基本原则,而且要深入、准确地理解这些基本原则各自的含义与要求。
23. 简述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行为的区别。
[答案要点]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定的权限范围之内。行政立法是代表国家从事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特定行政行为,不仅必须具备法定的职权,而且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超越法律、法规要求的立法无效。
(3)行政立法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富有特定性。
(4)行政立法行为较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长的时间效力。
(5)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遵循更为正规和严格的程序规则,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相对较简单灵活。
(6)行政立法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立法行为不能成为诉讼的对象;而对于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则可以提起诉讼或复议。
[考点] 考生可从行政立法的性质来思考,主要从主体、内容、效力、程序和救济(不可诉性)等角度来阐释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区别。行政立法行为重在强调其行政性质,具体行政行为重在强调其执法性质。考生需要对此有深入的理解。
阅读以下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我国加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2005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表示,我国正加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这一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重要制度的实施,对于科学、民主、依法执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辽宁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依据和事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这是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明确规定。该条例还规定,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在卫生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将被追究相应责任。卫生部于2005年6月出台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强调对超越法定权限、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等8种行为追究责任。
此外,对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各地的做法也令人耳目一新。河北省广平县今年以来对执法人员实行“10分制”,已取消了17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该县每季度对执法人员考核评比一次,满分10分。不到3分者,取消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件。在河北省公安系统,因执法考评不达标,12个公安局被公开点名批评。而在武汉市,公务员如果在违反服务承诺制度等5个方面被投诉5次,经查实就将被辞退。
曹康泰表示,目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区和部门负责同志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注重考核经济指标、忽视考核行政执法状况;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组织实施缺乏必要保障等等。
问题:24. 什么是行政执法责任制?
[答案要点] (1)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为了促使执法主体权责统一、责任明晰,依据法定职责和执法标准,对其实施评议考核与责任追究的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目的。
25. 结合材料,分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促进科学、民主、依法执政;规范政府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建立和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26. 结合实际,分析如何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需要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一是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切实减少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推诿扯皮现象,努力提高行政效能;二是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行标准,切实改变过去那种执法岗位不清、职责不明、相互扯皮、揽功诿过的现象;三是架构执法考评体系,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完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将行政职权的行使与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紧密挂钩。
27. 简述行政司法的含义。
[答案要点] 行政司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特殊具体行政行为。
28. 作为对行政争议和纠纷的裁决行为,行政司法具有哪些特征?
[答案要点] (1)享有行政司法权的主体只能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
(2)行政司法是法定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或特定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行为;
(3)行政司法行为调整的对象是一定范围的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
(4)行政司法应当遵循特定的程序,不能照搬人民法院的司法程序,应兼顾行政效率与司法公正两方面的要求;
(5)表面上看行政司法具有司法性,但究其实质而言,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考点] 虽然行政立法作为重点在前几年的考试当中出现的次数相对于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更多,但随着法治政府的意义得到更全面的认识,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将逐渐得到重视,并反映在考试当中。对于这三个基本的公共管理法律行为,需要考生关注的知识点较多,因此考生要着重理解这些基本内容的关键方面和相互间的区别。
29. 简述行政司法的原则。
[答案要点]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司法的主体、权限、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范和要求。
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司法行为要以公平、公正为其价值目标和行为准则。
效率原则:能够高效、快速地解决纠纷。
程序适度原则:设定比普通行政程序更为严格、合理的程序。
司法终局原则:当事人对行政司法裁决结果仍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司法为最终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