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1.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如下四个要件才能生效: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②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思相一致。③行为内容合法和不违反公序良俗。表现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④行为形式合法。对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允许的形式才为合法;对于不要式行为,当事人采取的法律允许的形式皆为合法。
2. 简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客观情况。条件的法律特点包括:(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2)条件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 (3)条件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4)条件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5)条件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五、比较下列概念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和条件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某种限制,都是期待中的未来事实。其区别在于: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到来的;而条件则属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
六、辨析题1. 有的学生说“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试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1)该题表述不完全正确。该题表述反映的是因欺诈而为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前提下必然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被欺诈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该说法把因欺诈所为的民事行为一概认定无效是不完全正确的。
七、法条分析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该条法律是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允许当事人根据特殊要求,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过程中,约定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从而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
条件的法律特点是:(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2)条件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条件的种类与效力如下:
第一,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所谓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引起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所渭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时即行生效,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产生相反的法律后果:即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二,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所谓肯定条件,是指以约定事实的发生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所谓否定条件,是指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第三,如果我们将上述两类条件结合在一起,就会出现如下四种组合:肯定的延缓条件;否定的延缓条件;肯定的解除条件;否定的解除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入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1)该条法律是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
(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和表现情形: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认定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相应地构成四类无效民事行为,即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以及形式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具体表现以下情形: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第三,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必然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被欺诈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四,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时必然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被胁迫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需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也可以经受损害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六,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第七,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第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为民事行为。第九,因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作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结果是自行为实施时起就形成的,所以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该民事行为无效和是否主张认定其无效,也不管该民事行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无效。
九、案例分析题1. 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 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诉到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请问:
(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1)商店与A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理由是:商店营业员对照相机价格发生重大误解,并在此情况下实施销售行为,使商店利益遭受损失。依我国法律规定,对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子以撤销,并由此产生返还财产(退货)的法律后果。
(2)商店对A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理由是:商店对其与A之间基于重大误解而为的买卖行为享有撤销权。商店对B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是:B从各处通过买卖而取得了照相机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不因商店与A之间的买卖行为被撤销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