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四、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农民王力军在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情况下买卖玉米,被当地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一审获刑后,王力军并未上诉,但本案引发舆论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市中院再审后认为,王力军的行为违反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改判王力军无罪。1. 材料中主要体现了法的何种价值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法律价值冲突?
主要体现了法的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处罚体现了法律的秩序价值。但是当前粮食市场的需求又体现了效率价值。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效率:是指社会或个人通过一定的投入而获得收益最大化的比率。
要解决价值冲突应该从以下几点分析:
①价值位阶原则。即指在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②个案平衡原则。即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便利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③比例原则。即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④人民根本利益原则。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一些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2. 结合材料分析司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的原则主要为以下几点:
①司法法治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②司法平等原则,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受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③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也要受监督与制约。
④司法责任原则,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⑤司法公正原则,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材料中的案例体现了司法法治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粮食流通的管理规定,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应该定罪处刑。巴彦淖尔市中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改判王力军无罪,体现了司法法治原则。王力军被判无罪,也体现了司法公正原则,实现了实体正义。
针对政府部门招收公务员,以学历不符合要求(实际上报考人的专业与所要求的专业相近,只是名称有略微差别)为由而拒绝录取,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回答以下问题:3. 如何判断政府的措施是合理差别还是违反平等保护的歧视性做法?
政府的措施是合理差别还是违反平等保护的歧视性做法的判断标准如下:
①政府进行差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
②这种差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③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4. 合理差别有哪几种具体类型?
合理差别的具体类型有:
①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比如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女性的孕期保护。
③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实行的优待措施。
5. 若政府部门违法,则侵犯了公民哪项宪法权利?
若政府部门所作的差别对待并非法律所允许的合理差别,则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能和特权并存,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
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加者,加入于死。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
——《唐律疏议》
根据上述文字,回答下列问题:6. 以上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反映了唐律的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原则。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刑。
7. 该原则体现了唐律的什么特点?
体现了唐律“一准乎礼”的特点,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无论是律条本身,还是对律条的注疏,唐律都集中体现了儒家的礼治精神。
[解析] 唐律中凡涉及等级尊卑的制度都可以解释为贯彻儒家的“礼治”精神。在回答同类问题时都可以用这个知识点。另外,法制史的分析题经常要求考生回答中国古代某个法律制度的意义,《考试分析》中通常有原话可作答案,考生切不可忽略。
五、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立法法》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
根据上述背景,试论述《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与意义。
2015年我国《立法法》作了重要修改:
第一,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修改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第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政府收什么税、税率的确定、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第三,规范部门规章权限。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四,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第五,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
第六,加强备案审查。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2. 《汉书·张释之传》载:上行中渭桥,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治问。曰: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乃出。释之奏曰: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固不败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
根据上述材料,试论述廷尉在汉代司法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及职责,并谈谈该案例对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哪些启示?
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
(1)廷尉是汉代中央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地方上诉案件及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同时还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执掌广泛,权力较大。
(2)汉代廷尉张释之依法审理案件的事例,可以给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以下几点启示:
①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律最高权威,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②要坚持司法独立原则,案件应该由司法机关专门审理,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做到独立司法,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及个人的干涉。
③要坚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法律必须严格执行,司法人员必须做到公平公正,才能维护法律权威,使法律发挥应有作用。
④要坚持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法律至上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只有确立法律至上原则,使法律完全建立在民主基础上,才能使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权力受制约等原则真正得以实现,才能更加有力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