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 简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客观方面。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考点] 刑法学
2. 简述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1)身份上的效力:①拟制血亲关系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②自然血亲关系恢复。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财产上的效力:①成年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②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考点] 民法学
3. 简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共有具有如下特征:
(1)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凡是形成财产共有关系的,其权利主体无论是公民或法人,也无论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社会生活之中,其财产共有人必定是两个以上,否则就不能称其为共有。
(2)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同一项财产,只有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的条件下,才产生共有关系。
(3)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发生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在共有关系内部,各个共有人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都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共有人或是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是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在共有关系外部,他可以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共有关系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和财产所有权,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从属于所有权,它只是不同或相同的财产所有者的联合或结合的法律形式,并不发生所有权性质的根本变化。
4.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时,每一个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①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体,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要素构成,且区分所有人的身份也具有多重性,既是专有权人又是共有所有人还是管理建筑物的成员权人,此有别于单一的不动产所有权。
②整体性,指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共同所有权及成员权三者为一体,不可分离,在转让、继承、抵押时应将三者一起转让、继承、抵押。
③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即在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前提与基础。没有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主导性具体体现在:
a.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
b.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
c.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
④客体的多元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其中的一部分。专有部分主要是通过一定方式对建筑物加以区分,由此分割出兼具建筑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独立性的一部分房屋。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共用设施等,它们都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