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四、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 试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总结实践经验,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1)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区分了侵害与损害、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而明确了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都只是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防止公平责任被滥用,侵权责任编限缩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确立法定分担损失规则;为明确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促进公平正义,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赋予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同时也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侵权责任编还完善了个人劳务使用人责任,强化了对提供劳务者权益的保护。
(2)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完善损害赔偿规则,扩大和强化对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一是拓展了精神赔偿的适用范围,二是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编在产品责任一章专门规定了产品质量缺陷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恶性侵权人的惩罚力度,遏制严重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此外,侵权责任编在产品责任中对缺陷产品确立了召回过程中必要费用的负担规则,强化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有助于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积极作出回应。侵权责任编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通知的具体规则,明确因错误通知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编确立了生态责任制度,修改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一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责任领域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完善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确定等(如机动车挂靠时的责任主体),并明确将“好意同乘”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责事由。由于“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侵权责任编对高空抛物坠物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行为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五是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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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试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这是正当防卫得以成立的客观基础和根据。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是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这包括两层含义:①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推测的。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对误认的“不法侵害人”实行了防卫的,是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对于假想防卫,有过失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防卫的,是“防卫不适时”(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只能是通过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而不能通过给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子女在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
(4)主观条件: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既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根据该条件,防卫挑拨、双方互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和偶然防卫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体而言,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对于明显没有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不允许用重伤、杀害的手段防卫;明显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时,不允许采用激烈手段,更不允许为保护微小利益而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因为这些手段显然不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所谓重大损害,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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