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 简述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有:
(1)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相对性。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
(3)必然性。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两种现象之间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复杂性。因果关系在不同的场合会呈现出“一因多果”“一果多因”等复杂的形态。
[考点] 刑法学
2. 简述贪污罪的概念和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侵犯对象:公共财产。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3. 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含义及特点。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它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二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它也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考点] 刑法学
4. 简述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刑法具有如下三种机能:
(1)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当作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2)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犯罪是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刑法禁止和惩罚犯罪,是为了保护法益并且能够保护法益。
(3)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其就不受刑罚处罚,这便限制了国家对刑罚权的发动;对犯罪人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判处刑罚,这便保障了犯罪人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
[考点] 刑法学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中毒死亡,1个客人中毒未死亡。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考点] 正当防卫、想象竞合犯、意外事件
[解析] 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俨然成为司法实践的热点话题,也容易成为命题热点,需要考生格外关注。第一问中王某的行为应主要根据正当防卫的条件进行认定,第二问中李某的行为应主要以想象竞合犯认定,第三问中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考生应注意主要分析其主观方面。
2. 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4. 2018年5月19日中午,王某与几个朋友在一餐馆吃饭,并喝了一杯白酒。餐后,王某驾驶一辆宝马轿车以46~50Km/h的速度行驶。13时许,王某驾车将横过马路的行人付某撞倒,事发后,王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电话中未说明自己是肇事司机)。付某经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120急救车将付某送走后,王某弃车离开了肇事现场,后来王某得知被害人死亡,直至次日14时许才到公安部门投案,但未交代自己是酒后驾车。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承担次要责任。
请结合案情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交通肇事后,在报警时没有表明自己是肇事司机的身份,在120急救车离开现场后,也未履行法律规定的驾驶员应尽的义务,不等待交警到达接受处理即弃车离开了现场。王某离开现场后,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特别是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后,仍未立即投案,一直到事故发生24小时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且投案时未如实供述酒后驾车的事实,主观上害怕承担酒后驾车的责任。故王某在交通肇事后弃车离开现场,属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尽管其实施了救助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逃逸”的事实。
[考点] 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