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 简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方面。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5)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考点] 刑法学
2. 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的复数性。是指侵权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2)意思上的联络性。是指数个行为人对加害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或者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3)损害结果的单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考点] 民法学
3. 简述债权撤销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债权撤销权的概念债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
(2)债权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或有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则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①客观要件a.债务人实施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或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务履行期、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等行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的,一般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b.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c.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实施财产处分行为以后,债务人已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只有两方面的情形同时具备,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②主观要件成立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可见,在主观要件中,债务人与第三人都具有恶意。
4. 简述《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是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二是格式条款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三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四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考点] 民法学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 案例分析
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
乙某,男,18岁。
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甲某、乙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的共同犯罪。甲某、乙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多次密谋,并且准备了犯罪工具,还多次于夜间在偏僻的小路旁守候,欲对经过的行人实施抢劫犯罪。甲某、乙某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应当定抢劫罪。同时,甲某和乙某两人合谋,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甲某、乙某的抢劫罪处于犯罪预备形态。甲某和乙某为了实行抢劫,实施了犯罪密谋、准备犯罪工具等犯罪预备行为,但甲某和乙某的犯罪行为在着手实行抢劫前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遇到行人)而停止下来,所以,甲某、乙某的抢劫罪是犯罪预备形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甲某和乙某是在公安人员的例行检查中,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抢劫犯罪预备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成立自首。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甲和乙构成抢劫罪(预备),并有犯罪预备和自首两项法定量刑情节。
2.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2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
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1)陈某将丁某推下摩托车然后骑车逃走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陈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丁某造成损害,但该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给丁某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陈某将丁某的3000元现金和存折据为已有,以及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存单里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也有种观点认为构成侵占罪。法律教育网采纳的是前种观点。理由是:陈某见财起意,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具备盗窃罪的主观要件;陈某撬开工具箱取材的行为,具备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务的客观要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因此构成盗窃罪。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虽然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但是这不排斥他窃取工具箱内财物具有犯罪的性质。又摩托车虽然在陈某的控制下,但工具箱内的财物认为仍在车主丁某的控制之下,陈某“破封”取财,仍具有盗窃的性质而非侵占行为。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存单里存款的行为,具有诈骗的性质。但是鉴于这一行为是其盗窃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牵连性质,不必作为独立的犯罪定罪处罚。
(3)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行为。题中陈某故意将丁的摩托车推下山崖致其毁损的因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