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累犯的法律后果。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 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累犯的法律后果为:
1.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3.对于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2.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
1.行为实施的内容不同。前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后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
2.犯罪行为的方式不同。前罪是直接对着被害人提出的;而后罪既可对着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或书信、电信等间接方式发出。实施威胁的时间不同。前罪的暴力威胁是当场实施的,而后罪以暴力相威胁到付诸实施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3.获得财物的时间不同。前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后罪则既可以当场也可以事后取得财物。
4.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前罪不要求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后罪要求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四、辨析题1. 请对“凡教唆他人犯罪的一律以共犯论处”进行辨论。
这种说法不正确,教唆他人犯罪的可能与被教唆人构成共犯,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未必都以共犯论处。
(2)教唆未遂的,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不成立犯罪,教唆人单独构成犯罪。
(3)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即教唆人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或唆使不知情人实施犯罪的场合,实际是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利用,教唆人与被利用人不构成共犯。
(4)在分则已将某种教唆行为特别规定为独立犯罪的场合,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论处,而是分别定罪处罚,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情形。
五、法条分析题1.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该条确认的犯罪构成。
(2)该条中“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含义是什么?
(3)该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是什么?
(4)假如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官却判处甲八年有期徒刑,作出这种判决的依据可能是什么?
本条规定的是诈骗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①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1分);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④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含义是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罚金;也可不判处主刑,单处罚金。
(3)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是指刑法如果已将某些诈骗行为另外规定为特别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在本条与这些特别条款竞合时,特别条款优先适用,排斥本条适用。
(4)①甲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②甲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但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解析] 对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注意答案中关于犯罪主体的表述“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关注年龄和精神状态两个方面,相当严密。
六、案例分析题1. 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已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超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格,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
(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①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②乙:明知甲虑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虚假理赔5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
③丙:放火挠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
(2)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中止,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①丙、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乙主动交持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这道案例分析题具有相当的综合性,难度较大,但只要考生认真审题,理清思路,按照题目的要求一一作答,还是可以获得较高分的。另外,考生须注意的是,本题中出现了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相关问题,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是2006年考试大纲新增加的考点,对此,考生应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