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判断说明题1. 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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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4.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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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案例分析题1.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01年3月10日上午,某市居民江某(44岁)在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上与驾驶员黄某发生口角。江某以黄某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黄某,击中黄某的脸部。黄某被殴打后,离开驾驶座位,与江某扭打在一起。此时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偏离行驶路线,撞到一相向行驶的骑自行车者,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附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因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功能衰竭当场死亡,撞毁车辆及围墙造成物质损失达二万元。
问:江某、黄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说明理由。
(1)江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江某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在公交行驶过程中,殴打司机黄某时,其本身没有想到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但江某作为一个神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料到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殴打司机,可能会造成交通事故,只是由于江某当时可能过于恼怒而没有预料到,故江某对最后的危害结果主观上是有过失。在客观上是最后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应定交通肇事罪。
(2)黄某构成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黄某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江某扭打,致使公交车失控,造成严重后果。黄某作为司机,应当知道这极为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但黄某仍离开座位与乘客扭打,明显是对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故在主观上黄某是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黄某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且大量财物毁损的严重后果,应定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