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1. 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夫妻可在结婚前、登记结婚时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2)在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
(4)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5)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6)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2. 简述对子女的探望权。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由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确认。
(4)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经消失,就应当允许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恢复也应当由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确认。
(5)探望权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婚姻家庭案件,在执行上有不同于一般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