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2分)1. 甲方济南历下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安徽六安市裕安区某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月21日在重庆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由甲方在济南长清为乙方加工制作一批防盗门,加工费100万元。合同约定:“甲或乙任一方违反合同,另外一方有权在济南或六安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合同提供原材料,合同无法履行。甲方以乙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哪个法院?请说明理由。
甲方应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由:
(1)《民诉意见》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甲乙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两个管辖法院,因此其约定无效。
(2)《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乙双方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故管辖法院应是乙方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