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1. 简述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1)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2)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3)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5)赔偿是法律规定的。
2. 简述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的。(2)二者的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政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是例外的,具有一定民事责任性质的行政法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行政行为的责难。另外,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
3. 简述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机关侵犯下列人身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4. 简述《国家赔偿法》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5. 简述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1)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六、案例分析题2005年10月7日,杨某因购物与个体经营者李某发生激烈争执并进而相互殴打。当地派出所民警刘某接到报案后,在没有充分了解情况、听取当事人申辩并告知处罚理由和依据的情况下,即对李某做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欲当场收缴罚款。李某不服并申辩,民警刘某对李某的申辩十分不满,在相互推搡中,刘某把李某打伤。
试析:1. 本案中,民警刘某的处罚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民警刘某的行为违法,刘某所进行的行为属职权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进行调查,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此基础上,才能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2. 李某是否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为什么?
李某可以获得国家赔偿。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殴打等暴力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3. 某日,村民姚×在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发生口角,并打斗起来。姚×将村长摔倒在地,造成身体轻伤。朱×的家属将朱×送往医院治疗,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所长鲁×派干警将姚×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关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第一,姚×赔偿朱×医药费等56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日中午12时许,姚×将朱×用板车送回家。姚×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称双方在厮打过程中都受了伤,而且事端是由朱×引起的,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所长鲁×听此言后火冒三丈,要给姚×一些“教训”。鲁×叮嘱三名干警给姚ד拉拉马步”、“加加温”(意指使用酷刑)。于是三名干警先向姚×施行体罚,用电警棒将姚×连续击倒数次,并使用其他手段。姚×乞求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里的水井中。打捞上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姚×的配偶李×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姚×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当承担姚×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理由是:其一,《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是: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这是前提。其二,派出所限制姚×的人身自由并对姚×施行暴力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很清楚。其三,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尽管是由个别干警所为,但是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殴打等),而不属于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其四,派出所干警限制姚×人身自由以及后来的殴打行为是造成姚×死亡的法律原因,而且是明显违法的执行职务行为。其五,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取消或取代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因为刑事责任在此是个人责任,而行政赔偿责任则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2004年7月4日,某区公安分局雇用的治安联防队员刘某在办公室发现正在等候传唤的自己的仇人李某,并对其进行了殴打;虽经其他在场民警的劝解,李某仍受轻伤。
问题:4. 刘某的行为属于何种行政行为?为什么?
刘某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原因在于:刘某的行为与行政职权相关,不以设定李某的权利义务为目的,并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 李某可否要求国家赔偿?为什么?
李某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原因在于: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2004年6月7日,刘某在一商场购物时,与售货员张某发生争执,后发展为相互撕扯。此时,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赶到,将刘某带到商场治安室肆意殴打。由于伤势严重、加之抢救不及时,刘某落下终身残疾。2004年7月20日,刘某一面对李某提起刑事诉讼,一面向李某所在地派出所的上级主管机关某市公安局申请赔偿。该市公安局以李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为由不予受理,而建议刘某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刘某于2004年12月1日,以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问:6. 李某的行为是否与行使职权无关?为什么?
李某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因为,李某对刘某的伤害发生在其执勤过程中,李某是作为执勤民警处理打架纠纷,对刘某肆意殴打,并造成刘某终身残疾的,因而,不属于个人行为。
7. 对于刘某的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致害行为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国家应当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赔偿义务机关某市公安局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刘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在两个月的期间届满后,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判决该案被告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龙泉乡人民政府委托龙泉乡派出所(系子陵县公安局在龙泉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王某实施行政拘留。拘留期间,王某于夜间翻墙逃离,被值班人员谭某发现,谭某速喊人开车追王某。谭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王某,欲将王某抓回,王某反抗。吴某将王某抱住后,谭某气急,狠踢王某要害,致其死亡。王某之妻早死,有一母85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痴呆症。对王某的拘留决定后被子陵县公安局确认违法。
问:8. 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龙泉乡人民政府。因为本案中拘留王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实质上是由乡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实施的,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9.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为王某之母及其子,为共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10. 赔偿义务机关可否追偿?如果可以,应当向谁追偿?为什么?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追偿。应当向谭某追偿。因谭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王某死亡之损害有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