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1. 简述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机关合法行政管理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
(2)造成损害的对象是无法定义务之特定人。
(3)相应致害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一般认为必须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间接损失国家不负补偿责任。
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构成行政补偿责任,国家方对之予以补偿。
2. 简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补偿;
(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
(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
(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
3. 简述行政诉讼的涵义。
(1)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诉讼是在统一的法院主持之下进行的。(3)行政诉讼适用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独立的程序规则。(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5)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4. 简述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不同之处。
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相比较,行政诉讼法主要存在三大不同之处:(1)行政诉讼法确立了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2)行政诉讼法调处的是两种基本关系,即司法权与行政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3)行政诉讼法既包括程序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且实体规范占据着核心地位。
5. 简述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2)行政诉讼法;(3)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4)民事诉讼法;(5)其他单行法律、法规;(6)法律解释;(7)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