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论述题1. 试述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
(1)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根据其后的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则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除法定排除范围的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3)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⑥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普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作了怎样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即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一般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