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1. 简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与被告,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包括第三人。其特征有:(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2. 简述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2)须有相互独立的诉讼存在,共同诉讼是诉讼合并,独立的诉讼的存在是诉讼合并的前提。(3)各个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4)各个诉均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3. 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涵义及特征。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作为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内容上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内在关联性以及在收集、认定程序上的合法性。其特征有:(1)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证明活动中负有特别的法律义务。
4. 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规则。
(1)诉讼当事人享有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权利。(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证人有拒绝向自行收集证据的被告提供证据的权利。(3)当事人、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组织,有向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4)法定鉴定部门或经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有应人民法院要求对有关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并向人民法院提供鉴定结论的义务。
5. 张某拟经营药店,遂向市药监局递交了许可申请。但在法定期间内该药监局既未受理,也未告知理由。遂后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结合本案简要回答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1)张某应向受案法院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以及提出许可申请的事实证据。
(2)被告药监局应向受案法院提交其不受理的事实根据及其法律依据。
6. 简述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1)《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2)被告的举证内容应当包括事实证据和所依据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3)法律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上的反映。
7. 商品批发市场的几位业户对工商局的执法行为存有异议,欲提起行政诉讼,但不知应掌握什么证据。问: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事项是什么?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是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8. 简述证据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1)人民法院采取对诉讼证据的保全措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证据可能灭失。②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2)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保全的下述两种程序:①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②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9. 简述行政诉讼证据审查和采用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采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审核、查对,认定其效力,采用为定案根据的制度。审查是对于证据效力的认定,采用是对证据的选择和使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1)人民法院应当将收集到的全部证据纳入审查范围。(2)人民法院应当站在完全客观的立场上对证据进行审查,避免先入为主或主观臆测,以保证对证据效力作出公正的判断。
10. 简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1)下述证据不得采用为定案根据:①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②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③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2)下述证据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①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②被告严重违犯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五、论述题1. 试述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的资格条件及范围和第三人的特征及范围。
享有原告资格的法定条件有三:(1)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国家机关和公务员。
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的资格要件包括:(1)必须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
(2)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3)必须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并以自己的名义应诉。
一般情况下的被告包括:
(1)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本诉已经开始,但尚未做出终审判决前参加进来。
(3)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依赖于原告,也不依附于被告,可以单独提起上诉。
(4)第三人可以自已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来,也可以经人民法院通知后而参加到诉讼中来。
按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第三人包括如下几类:(1)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①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②在房地产、森林、矿产、草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授予、确认等发明专利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③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竞争人。④行政裁决案件中,一方已向法院起诉,未起诉的一方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⑤侵权赔偿案件中未起诉的一方。(2)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与其他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②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法院可通知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③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法院可通知另一个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 试述各种行政证据的特征。
书证的主要特征是:(1)它以文字、符号或图画形式反映人的思想和行为;(2)它将其所反映的内容固定于纸面或其他物品上,客观性和证明力较强。物证的主要特征是:(1)具有特定性;(2)具有客观性和独立证明力。视听材料的主要特征是:(1)取得储存手段的技术性和表现形式的特有性;(2)它能够真实生动地记录和再现案件事实,便于利用。证人证言的主要特征是:(1)提供证言的人与案件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证人证言是证人对他所知晓的案件情况的叙述,而不是证人对案件情况的分析、评价或者推想、猜测。当事人陈述的主要特征是:(1)具有真实的可能性;(2)具有虚假的可能性。鉴定结论的主要特征是:(1)事实判断性;(2)独立性。
3. 试述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或者自己提出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或者所主张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确定了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基本制度:(1)法律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上的反映。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在法理上和实践上都是公允的。(2)原告提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主张相应权利,也应当履行证明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①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③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④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3)由于行政诉讼主要证明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诉讼证明活动中的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根据《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①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②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被告的举证期间。举证期间是指被告应当在什么期间内履行举证义务。被告违反举证期间规则,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被告不能履行举证义务并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六、案例分析题万达水泥厂原系禾田城建局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6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华任厂长。但李华上任不到一年,城建局企业处决定撤销李华厂长职务,指派王春喜接任。但万达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不同意城建局撤销李华的决定,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1. 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说明理由。
属于受案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城建局侵犯了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的自主权。
2. 本案中谁有原告资格?说明理由。
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有原告资格。因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厂长的权力,这是企业的自主权。本案城建局撤销由企业职代会选出的厂长侵犯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合法权益,所以,职代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
陈某于1982年5月与市房产局下属的房管所签订租用本市中心东路72号公房铺面的租赁合同。1995年7月17日房产局公房科书面通知陈某,认定其于1989年间,将公房转租谋利违反合同的约定及该市房屋地产管理暂行规定,据此中止合同,收回铺面。1995年8月9日市房产局对陈某的申诉作出答复,文中认定陈某转租事实清楚,市房产局已于1995年7月17日终止了租赁合同,该公房的铺面不能再租给陈某。陈某不服。
问:3. 陈某能否起诉市房产局公房科中止租赁契约的行为?理由何在?
可以。因为陈某认为市房产局中止行政合同的行为侵犯其法定权益。
4. 以谁为被告?法院的判决形式是什么?
被告是市房产局。法院的判决形式是撤销该行为并责令被告于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9年2月4日S县人民政府(甲方)依据S县工业园区规划项目要求,委托S县Z镇政府与S县Z镇W村村委会签订了“征用S县Z镇W村七组、八组(乙方)位于S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的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征用乙方位于S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土地270亩,征地补偿费用7064304元人民币,分6年付款等相关内容。S县Z镇W村七组、八组村民得知该征地补偿协议后不服协议内容,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分析:5. 本案的被告是S县政府还是S县Z镇政府?并说明理由。
本案的被告是S县政府。因为S县政府是征地人,S县Z镇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行为是受S县政府的委托而做出的。
6. S县Z镇W村村委会在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并说明理由。
S县Z镇W村村委会是本案的第三人。因为村委会既不是本案的征地人(被告),也不是被征土地的所有人(原告),而是村集体组织的管辖者,是与本案征地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7. 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并说明理由。
本案的管辖法院是S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8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某市C县公民金甲自2000年以来在A县沿河道农贸市场个体摊主金乙(金甲伯父)处帮工,从事个体水果经营。2002年2月,金乙派金甲到B县长城水果供销公司进五车苹果。金乙在A县收到长城公司发来的苹果后发现烂果达百分之三十,马上电话通知在B县的金甲找长城公司交涉,金甲到长城公司后未见到公司负责人,遂与公司职员李某发生争吵,进而将李某打伤。B县公安局对金甲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金甲不服,向市公安局(位于D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行政处罚改为行政拘留十天兼处罚款200元。金甲仍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
问:8. 甲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
9. 哪几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A县、B县、C县、D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是涉及人身权的行政处罚案件,所以,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可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C县)、经常居住地(A县)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B县),本案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决定,因此复议机关所在地(D区)和原机关所在地(B县)的法院都可管辖。
10. 若金甲同时向上述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处理?
若原告向两个以上法院都提起诉讼,以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某县卫生局与县防疫站联合对本县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发现个体摊贩李某出售已过保质期的变质酱油,双方立即共同作出决定,责令李某停止销售并销毁全部变质酱油并处以罚款5000元。李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减少罚款数额。
问:11. 本案中的被告应是谁?为什么?
本案应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作为共同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几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的处罚决定是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联合作出的,因此他们是共同被告。
12. 人民法院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吗?为什么?法院应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本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李某要求减少罚款数额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张某系个体户。某日张某在A区工商局和A区技术监督局的联合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并被处以1000元罚款。张某对此表示不服,准备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一过程中,A区技术监督局已被其上级机关市技术监督局撤销。张某提起诉讼后,却不幸去世,其妻汤某成为张某的惟一继承人并继续参与诉讼。
问:13. 本案中的被告是谁?并说明理由。
被告是A区工商局和市技术监督局。理由是:A区工商局和A区技术监督局联合执法并作出处罚决定,则这两个机关应为共同被告,但A区技术监督局因被市技术监督局撤销,则依法由作出撤销决定的市技术监督局为被告。
14. 汤某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原告。理由是:张某去世后,汤某作为张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参与诉讼,此时原告资格便转移为汤某。
海滨市在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发布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投标的方式,将西城商业用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出资的企业,以出资额的高低决定中标者。2004年,亚太公司与锦秋公司均出资投标,两个企业的其他条件基本相同,但亚太公司的出资额大大高于锦秋公司。然而,该市政府最后作出决定由锦秋公司开发这块商业用地的决定。亚太公司不服,认为市政府侵犯了其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由锦秋公司开发商业用地的决定。
问:15. 亚太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亚太公司具有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享有原告资格的法定条件有三:一是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三是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16. 在诉讼中,锦秋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决定,锦秋公司是否可以对此提起上诉?
在诉讼中,锦秋公司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2000年7月2日泰国公民叶某乘坐中国民航班机从曼谷抵达南京机场。他随身携带40万元人民币,经南京机场海关旅检大厅入境,未进行入关申报,而选择“无申报绿色通道”入关。通关时,海关人员查获叶某携带的巨额资金中有39.4万元未经申报(根据规定,叶某可以随身携带6000元人民币并无须申报),南京海关根据对叶某的现场查验记录、询问笔录、现金罚没收据及相片,认定叶某走私巨额资金,遂扣留了这笔资金;并告知叶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通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二)项、第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决定没收叶某走私入境的人民币39.4万元,并告知诉权。其后叶某以南京海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问:17. 本案中哪级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说明理由。
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对于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案件涉及外国公民,且涉案金额达40万属于重大涉外案件。
18. 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说明理由。
由南京海关提供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证明,由叶某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本案中南京海关作为被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对其自己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须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叶某作为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只对其起诉符合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19. 某区公安分局执勤民警在身着便服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将正在歌舞厅洽谈业务的张某强行拘押,并将其带至饭店客房拷锁在暖气片上。公安分局在收审张某10余日后做了对张某取保候审的决定,但一直未向张某送达。张某被释放后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分局对其收审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要求行政赔偿。法院受理本案后,公安分局拒绝办理应诉手续,拒不提供作出被诉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分局拒不到庭。法院经缺席审理判决撤销公安分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问:该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
该人民法院的判决合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的被告某区公安分局,在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法定举证期间内拒绝办理应诉手续,拒不提供作出被诉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又拒不到庭。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间规则,因而,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撤销某公安分局对张某收审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正确、合法的。
宋某因超载被交通执法人员罚款200元,在辩解过程中,交通执法人员因宋某情绪激烈而加罚100元。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交通执法部门的代理律师向现场的证人重新取证。
问题:20. 交通执法部门的加罚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违法。原因在于:行政处罚要求遵循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态度不好而加罚的规定。
21. 本案中谁应承担宋某超载事实的举证责任?为什么?
交通执法部门。原因在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且本情况不属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22. 本案中交通执法部门的代理律师向现场的证人重新取证是否合法?为什么?
违法。原因在于: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