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1. 简述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简述行政诉讼受理的含义及其程序要求。
行政诉讼的受理,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受理起诉人的请求,开始审理程序的行为。受理需遵循下列程序规则:
(1)对起诉的审查。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条件包括:①对起诉条件的审查;②对起诉程序的审查。
(2)对起诉的处理。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起诉及时做出处理:①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7日内立案;②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诉状之日起7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3)起诉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3. 简述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种类。
行政诉讼法规定以下6种行为是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4. 简述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在引起诉讼中止的这三种情形: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由此导致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也应当终结诉讼: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5. 简述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
(1)人民法院决定案件再审,应做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再审案件原来是经第一审程序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
(3)再审案件原来是经上诉审理程序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4)上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6. 简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的主要要求。
(1)与民事争议相关联的行政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程序被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尚没作出判决审理完毕;
(2)与受理的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在审理相关行政案件时对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请求。该当事人既可以是行政案件中的原告,也可以是原告以外的其他民事争议当事人;
(3)负责处理行政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对行政和民事两类争议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分别审理,并且作出两个不同的判决或者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