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1. 简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基础是对行政决定法律适用的审查;(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
2. 简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依据的含义及种类。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作为准绳适用的法律规范。其种类包括:(1)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或非基本法律。其地域效力触及国家的全部领域,对全国各地各类人民法院都有约束力。(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规的总称。(3)地方性法规。在地域效力上,它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 简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规范冲突的涵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规范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法律规范中,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行政关系有不同的规范内容和调整方式而产生的冲突。(1)这里的法律冲突是指规范之间的冲突。(2)法律规范冲突可能造成裁判的不确定性。(3)这种冲突需要根据司法诉讼规则解决。
4. 简述行政诉讼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情形。
(1)被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的。(2)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的。(3)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具有属于适当性范围问题的。(4)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而不宜判决维持的。
5. 简述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及其特点。
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中的诉讼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一种司法意思表示。
其特点是:(1)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
(2)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哪一个诉讼环节上出了问题,就及时作出裁定,解决所发生的程序问题。
(3)由于裁定所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因而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
(4)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6. 简述行政诉讼决定的特点。
(1)就决定所解决的问题而言,是解决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2)就决定的功能而言,它旨在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为案件审理和正常的诉讼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3)就决定的效力而言,决定不是对案件的审判行为,不能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7. 简述行政诉讼决定适用的情形。
凡未列入判决、裁定解决的问题,必要时均可以采用决定的方式解决。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3)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4)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5)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6)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
8.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且有具体可以执行的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相应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9. 简述行政诉讼的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采用的执行手段与方法。以被执行人为标准,执行措施可分为两大类。首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包括:(1)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土地。其次,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包括:(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4)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案例分析题1997年3月,S市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韩国大宇株式会社贷款兴建嘉利来世贸广场,并与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该合同经S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生效。同年10月,嘉利来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外销许可证。韩国大宇株式会社认为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嘉利来公司无权不经抵押权人的同意预售在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为此,韩国大宇株式会社紧急请求抵押合同登记机关S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S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S市政府制定)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在抵押期限内的新增部分)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遂作出决定:禁止嘉利来公司预售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而嘉利来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第5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所以他们有权预售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S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决定违法。嘉利来公司遂请求法院撤销S市房地产管理局“禁止预售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决定。
问:1. 《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是本案的审查对象还是审查依据?为什么?
《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是本案的审查对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S市房地产管理局“禁售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决定,而该行政决定是根据《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作出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不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依据,而应成为本案的审查对象。
2. 本案应如何选择法律的适用?为什么?
本案应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3. 某市一服务公司因违规经营,被市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该公司原经理王某未经工商、税务机关批准,擅自允许刘某等人以该公司名义开张营业。一年后,该公司自行解散。市税务局在税收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经营期间未缴纳税款,遂通知补缴税款。王某以刘某办公司属承包经营性质为由,要求刘某承担税款。刘某以其不是纳税义务人为由拒缴税款。市税务局催缴无效,扣押了刘某的物资一宗。刘某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被非法扣押的物资。被告在答辩状中称,本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暂留实物”的强制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虽未作出此项规定,但“暂留实物”与之并不冲突,因此,扣押刘某物资的行为是合法的征税行为。
问:试运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有关知识,分析该市税务局扣押刘某物资的行为是否正确,此案应如何裁判?
该市税务局扣押刘某物资的行为不正确,此案应依法判决撤销市税务局扣押刘某物资的决定,限期返还所扣财产。因为:(1)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依据是各种行政管理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还应参照规章。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应当作为根据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评断。没有上述规定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审理行政案件。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高层级规范优于低层级规范的规则。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法律规范的层级高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低层级规范与高层级规范冲突则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高层级规范。规章与法律、法规有抵触或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2)此案中,市税务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和本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采取了扣押刘某物资的强制措施。其中,《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发布的,属于行政法规,其中无采取“暂留实物”的强制措施的规定。被告所在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是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属于行政规章,其中规定,税务机关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可以采取“暂留实物”的强制措施。这一规定,超出了行政法规的规定范围,应属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不应参照,而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判决撤销税务局扣押刘某物资的行政强制措施,保护刘某的合法财产权。
4. 通县南城镇村民韩某在城中路有一处住宅,因城中路拓宽,城南镇人民政府动员拆迁户搬迁,韩某的房屋也在拆迁范围之内。镇政府为韩某在邻村买了一处宅院,多次动员韩某搬迁,韩某称家中人口多,不给安排两处宅院不能搬迁。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南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韩某搬迁的决定,韩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认为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自行撤销了对韩某的处理决定,韩某并没有因此而撤诉。
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应判决撤销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韩某搬迁的决定。行政诉讼中被告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坚持继续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 王某系某信用社聘用的信贷员。聘用期间王某共贷款给张某10万元,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向张某催还款时张某否认借款一事,信用社请求县公安局向王某追要借款。公安局随即以金融诈骗立案,并于当晚将王某送进留置室。第二天,王某叫其家人按照公安人员的意思缴纳了25万元现金并写了一张75万元的借据和保证书后,才得以释放。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人民法院应对此案作何种判决?为什么?
人民法院对此案应作出撤销判决。因为县公安局明知该案属经济纠纷,自己无权处理,王某也并非债务人,而将王某违法留置,威逼其还款。被告公安局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也违反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其行为已构成越权,据此,法院应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应责令被告返还原告所交现金和所写下的借据及保证书。
李某为某村村民,于2007年8月未经任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便在自家住宅旁的空地上又建了一座新房,且占用了部分耕地。2009年5月经群众举报,乡政府派相关的农村建房用地管理人员对李某的建房进行勘察,认定李某未经过农村土地管理机关的批准擅自建房,属于违法建筑行为,并根据有关规定限令李某七天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期间,李某没有向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后乡政府提请人民法院对李某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但李某在此期间并没有收到任何有关强制拆除的决定书和告知书。
在强制拆除过程中,邻居王某发现上个月刚丢失的自行车就放在李某家中,但在拆除的过程中被损坏。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主张由拆除部门承担赔偿。于是李某以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对房屋,以及在拆除过程中所损坏的自行车、电视机等财物给予行政赔偿。
问:6. 本案中,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合法吗?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司法机关应做出撤销判决。
7.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李某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能得到满足?为什么?
房屋不能得到赔偿,自行车、电视机可以得到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行政赔偿只针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违章建筑不属于合法利益,拆除不应予以赔偿,自行车、电视机属于合法利益,应予赔偿。
8. 2005年1月1日,某县建材公司职工汤某写了一份反映建材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停发及乱扣其经济收入的书面材料,寄给县劳动局,请求该局履行保护劳动者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对自己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要求该局给予答复。1月4日该局领导对此做了批示。但此后两个月,该局既没有对建材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没有对汤某本人做出答复。汤某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该县人民法院应对此案件做何种判决?为什么?
人民法院对此案应作履行判决。因为,根据《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可见,劳动局负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县劳动局在接到汤某反映问题要求查处的信件后,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履行《劳动法》规定的职责。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应做出责成劳动局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9. 某市丝绸厂因经营困难,为扭亏而超出经营范围倒卖蚕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发现后,作出处理决定:对丝绸厂处以罚款,上缴财政。丝绸厂不服,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省工商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工商局处理决定。丝绸厂仍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丝绸厂超经营范围倒卖蚕茧,违反有关规定,属非法经营行为。省工商局对其违法行为所做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合法,判决维持省工商局复议决定。丝绸厂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经查,上诉人丝绸厂已于被上诉人查处期间停止经营活动,职工已解散,法定代表人已离厂。因上诉人无承受其权利的法人继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问: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一审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此案可否申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应如何执行生效判决?
此案不能申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被上诉人工商行政管理局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此案生效的一审判决应当由被上诉人执行。
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机关执法应当遵循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以防止国家利益受到损失。此案中,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丝绸厂违法行为时,就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以防其财产转移。行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立即依法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首先查清丝绸厂倒卖蚕茧违法所得资金的流向,根据其流向按有关规定逐一追缴。追缴非法所得不足时,可以变卖其财产抵缴。财产发生转移的,按照财产转移的去向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