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比较辨析题1. 试比较直接歧视与间接歧视的差别。
以歧视行为是否直接针对具体个人为标准,歧视可以分为两种:直接歧视及间接歧视。(1)直接歧视是指某个人与另一个人比较,因为性别、年龄、身高等上述所提及的因素而获得较差的待遇,但这种区别对待并没有合理的理由支持。例如在应聘的过程中一位条件最优秀的应聘者因为是女性,而不予录用。(2)所谓间接歧视是指对所有人一律附加并无充分理由支持的划一的条件或要求,而这项要求实际上是对某一些人不利的。例如银行只招聘身高一米六零以上的毕业生。同男性相比,女性较少符合这项要求,同时由于银行并没有合理理由支持这项条件,出纳员的职业与身高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因而该银行进行身高限制的政策属于间接歧视,而侵犯到女性公民平等的就业权。
2. 有人说,宪法当中的平等权就是公民权利应整齐划一、毫无差别的。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这个观点是不正确。(1)尽管我们所享有的法律人格和自由的理论值是平等的,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每个公民在个体上的差异和社会生活所提供的不同资源的特殊性,实际生活当中各个元素的差异性和多元性使得我们的“平等”观念并不是完全绝对的,平等权主体和客体本身造就了平等权的相对性,只有一个相对的平等权内涵才更符合社会正义的基点。(2)同现代平等权的法理所蕴含的“实质平等”相统一,宪法当中的平等权并非是指公民权利应整齐划一、毫无差别的,作为宪法所规定的为任何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平等权”之“平等”亦考察社会个体的真实差异、社会元素的多样复杂以及法律所应当体现的“人情世故”的道德性,通过对公民群体进行合理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别的公民的权利进行合理的差别性的对待来保障公民最终所获得实现的权利平等的,这就是平等权所包含的“合理差别原则”。(3)平等权的内涵当中包含了合理差别的存在,合理差别是在宪政主义的价值之中,是合乎宪法的。
3. 试比较一般平等权条款与特别平等权条款。
(1)一般平等权条款是指,《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在特别平等权的规定方面,宪法依据年龄、人的生理条件和民族的特别情况等因素采取了对其权利和利益的差别对待或特别保护,体现了合理差别的原则。具体包括:民族平等权、选举平等权、宗教信仰的平等权和性别平等权。
4. 有人说,现代宪法认为言论自由的“言论”仅限于口头意见的表达。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1)在狭义的概念定义中,言论是指口头意见的表达,而此种口头意见表达的自由便是言论自由。狭义的言论自由概念反映出早期言论自由保护的主要内容。(2)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的社会生活方式给了人类更多的言论表达的机会和平台,“言论”已经从一个相对狭小的空间拓展开来而具备了更为广阔的表现领域,诸如利用书写、出版、广播媒体、网络形式甚至艺术与科学、研究与教学等过程中表现的言论,亦被认定为可以给予自由保护的“言论”,同时“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学者认为其实质也是表达的自由,因而可以也被纳入广义的“言论”范畴。对上述所有形式的言论自由的保障构成了广义的“言论自由”,成为现代宪法通识的正是后者这样一个广泛的言论自由概念。
5. 试比较政治性言论和商业性言论保护的区别。
(1)在言论自由保护的实践中,人们发现言论的不同性质使得对言论的保障应该采取不同的保护原则和方式,才能体现言论自由保护的实质。(2)为保护公民自由参与政治讨论的机会以及维护自由宪政的政治体制,美国宪法实践中对公民所享有的政治言论进行了严格的保障。(3)除此之外,社会生活中还有大量的商业言论以及非言论性表达。这些言论的价值与意义并不同于政治言论,商业言论的实质更接近于经济行为,它的最终目的在于博取利润,而非交流思想。商业言论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的重要生活内容。在美国的宪法实践中,商业言论的保护限定在真实、非误导、非欺骗的言论之内,对于符合上述特征的言论则可以给予较为充分的保障。
6. 试比较集会、游行、示威三者的含义、核心的异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2)从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界定中,也可以看到这三类自由的核心仍是表达自由。
7. 试比较监督权与获得赔偿权利的价值与内涵。
(1)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表达政见的一种重要方式,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构成了公民政治权利的一部分。(2)公民获得赔偿的权利是一项针对国家权力形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之后、提供公民与权利救济与补偿的权利。当穷尽言论自由与监督权利的行使之后并没有拦截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之侵害时,对公民权利而言最为实际的方法应是尽可能修复和补偿受到损害的权利。因而这项权利平衡了受损的公民权利与施暴的国家权力之间的落差,是一项救济性权利。
8. 有人说,由于宗教信仰自由具有绝对权的特征,所以该项权利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该观点是片面的。(1)首先,宗教信仰自由确实具有绝对权的特征,并且在基本权利的谱系当中具有比较宽广的权利的自由度。(2)尽管宗教信仰自由以其绝对权的特征,但这项权利本身亦不是绝对自由而没有任何限制的。通常宗教信仰的自由以不破坏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不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为其自由以及公共福祉为其限度。(3)同时宗教信仰自由除了可能发生于公共价值的冲突之外,宗教信仰自由可能存在于普遍的社会价值与国家政策之间的冲突。
9. 试比较“人身自由”与“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关系。
(1)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和非法拘束的自由。人身自由表达了个人的独立和自由行动的基本价值,每个人应掌有对其人身的自主权,其行动举止的自由依其意志自由支配,这是每个人不可或缺的基本自由。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的前提条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构成了个人自由权的核心内容之一。(2)所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个人享有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或奴役等限制或剥夺其身体自由的权利。(3)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迁徙自由,因为上述这些权利均表达了个人行动自由的宪法价值。(4)狭义的人身自由范畴就是指“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10. 试比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同“住宅不受侵犯”、“迁徙自由”的区别。
(1)所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个人享有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或奴役等限制或剥夺其身体自由的权利。(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同“住宅不受侵犯”的区别在于后者更多强调了对公民住宅安全、住宅之内居住人的人身的安全以及居住人隐私之保护。(3)“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同“迁徙自由”的区别在于前者所强调的“行动自由”是一种更狭窄意义上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譬如将某一个人强行拘禁在监狱、看守场所、精神病设施、劳动营或者戒毒设施以及家中的软禁等,这些干预措施的合法性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一权利所要解决的,而诸如限制在岛屿、城市等较大场域的行为则属于“迁徙自由”的范畴。
11. 有人说,人格尊严的保护是最高的宪法价值。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这个观点是正确的。(1)这样一个法学判断的结论首先来源于哲学上的对“人是主体、目的”的宣称和判断,在这里的“人”并不需要附加有美德、有良善这样一些道德条件,只要其具备生物基因意义上的人,其作为人的尊严和资格就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在这里的“人”接近于一种比较纯粹的生理概念,而摒弃了对“人”的世俗评价、主流观念等。(2)因此,宪法学中的所谓“人格尊严”的人格并非单指日常生活中形容某人的“人格高尚”或“人格”低下的人格,而是作为人的“身份”,或作为“人的资格”。这一资格是个人作为法律主体得到承认的前提。如果没有这一权利,那么个人就会被降格为仅仅是一个法律客体,由此他也就不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对法律人格的承认是所有其他个人权利的必要,是不可克减的个人权利,它表明每个个人都是人并且被赋予了在法律面前被承认为一个人的能力。正因为“人格尊严”所保护的是每个人作为人的尊严和资格,因而权利的主体包括不特定的一切人,这一权力适用于一切人、任何人、每个人。(3)因此“人格尊严”的宪法规范意味着,只要是人,不论其处于何种环境和何种境遇,即具有作为人的尊严和资格,国家权力不能非法侵犯之,并有义务保护和实现之。这即是人格尊严的宪法内涵。
12. 试比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内涵与价值的差异。
(1)所谓通信自由,在传统意义上即是指书信的自由。但今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通讯手段的发展和发达,通信范畴已经包括了所有的远距离通信方式。(2)通信自由的宪法含义,不仅包括书信自由,泛指利用上述所有通信方式进行自由的通信而不受国家权力非法干涉或侵犯的自由。(3)通信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存在对于个人生活的根本价值,在于肯定和保障每个人向特定的通信对象进行意思表达、思想交流或情感倾诉的自由。鉴于通信对象之特定性,通信自由不同于一般的表达自由的特征即在于其所含有的通信秘密的内在要求。(4)所谓通信秘密是指反映在通信过程当中的个人秘密不受国家的非法侵犯。并且对于通信秘密的保护具有较强的现实性。
13. 有人说,现代财产权的宪法规范是不分层次的。请对此观点进行辨析。
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1)现代财产权的宪法规范构成包含三个主要层次:财产权的保障、财产权的限制、对财产权的征用补偿。(2)宪法规范的第一层次即财产权的保障表明了两层含义:第一,基于财产权内在的自由权特征,财产权的实现首先要抵御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国家对此负有不侵犯的义务;同时基于其社会权的属性,国家对财产权实现负有给付义务,即应该保障公民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3)财产权的限制是财产权宪法规范构成中非常重要的实质性问题。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对于公民财产权的限制一般基于如下的条件:一是因为公共福利之需要,一是依照法律规定。(4)对于财产权的补偿条款,大致有两种规定形式:一是给予公正的补偿方式,一是给予适当的补偿。
14. 有人说,劳动权是具有社会权性质的权利。请对此观点进行辨析。
这个观点是片面的。(1)从劳动权的构成分析,劳动权兼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性质。譬如选择劳动机会的自由应属于自由权范畴,而请求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则属于受益权,即使对于劳动者所享有的选择劳动的自由,在其受到侵犯时所要求获得救济的权利从某种意义而言,也属于受益权范畴。(2)劳动权具有双重权利性格,使它一方面需要通过具体立法来实现基本权利,同时对于一些自由权性质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权利救济的实践。
15. 试比较劳动权作为自由权与社会权的不同保障方法。
劳动权的双重权利属性,使得对该权利的宪法保障应适应对自由权、社会权的不同要求而采取不同的方法:(1)国家要保障公民选择劳动机会的自由,不能侵犯到公民劳动的自由;(2)国家应通过积极手段,来创造就业机会,提供就业岗位,解次公民劳动就业以谋求生存发展的需求,对于不能提供劳动就业机会而无法生活者应给予最低的生活保障;(3)国家应制定和实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规范和管理劳动市场,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保持劳动条件等权利进行具体保障。
16. 试比较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关系。
(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劳动权是指公民有获得劳动机会、保持适当劳动条件并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等的权利。劳动义务是相对于社会保障而言。(3)鉴于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因而国家应创造劳动机会,当国家不能提供这一机会时,应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而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但如果国家提供了劳动机会而公民拒绝通过自我劳动谋生时,则国家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社会保障,因此,从获取社会保障的条件而言,劳动是义务、是前提。
17. 试比较公民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与尊重社会公德义务的含义的差别。
(1)我国公民既有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也有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2)公共秩序在内涵及外延上均较为模糊,通常是指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工作、学习和有秩序地生活而人为建立起来的行为规则,包括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等。公共秩序代表着全体公众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要求,是实现社会稳定、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因此,宪法要求公民必须履行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3)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公共道德,是公民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标准。社会公德作为道德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基础,失去道德基础,法律规范势必会蜕变为立法者的专横恣意;另一方面,法律与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它们在形成、表现形式、调整对象、调整机制、调整范围等方面又各不相同。
18. 试比较我国公民维护祖国荣誉的义务与维护祖国利益的义务内涵的差别。
(1)维护祖国荣誉是指国家的声誉与荣誉不受损害,对有辱祖国荣誉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国家的荣誉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公民对国家荣誉的维护,不仅体现了对国家的忠诚,也是对整个共同体价值的维护。(2)祖国利益是相对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而言的,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的最集中表现。祖国利益通常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外主要是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主要是指国家利益。据此,祖国利益既不是政府的利益,也不是某个阶级、阶层或派别的利益,而是国家内部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利益,同时,还应认识到实现个人利益与增进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关系,合理追求个人利益,实现个人价值。
19. 有人说,纳税义务的内容集中反映了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请对此观点进行辨析。
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纳税义务集中反映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1)征税必须依据法律,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该原则具有丰富的内涵,从形式意义上而言,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的重要事项必须通过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规范,而且,税法法律规范应尽量明确、没有歧义,能够给公民确定的行为指引;从实质意义上而言,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立法应当有纳税人的参与,遵循“无代表则不纳税”原则,内容上需体现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2)税收负担应力求公平。对公民而言,重要的并非在于纳税义务,而是税收的公平课征与用途。这就要求国家在制定税收法律时,努力实现税制的科学合理和税收负担的公平,既要保证国家的财政需要,又要使纳税人有承受能力。
三、论述题1. 试述我国法律对公民享有和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需要符合的条件的规定。
公民享有和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2)不得反对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3)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4)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2. 试述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合法条件。
(1)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决定的机关必须是宪法或者法律授权的特定机关。这一方面表明只有该特定机关方有权实施对个人人身自由之限制或者剥夺,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行使该项权力,另一方面限制某一类人的人身自由又是该机关的工作职责而不能怠于行使其职权。(2)“法律保留原则”,即只有处于较高法律效力层级的法律才可以对人身自由之限制作出规定,来具体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条件、程序、手段、程度等问题;除法律效力之下的效力层级较低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置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3)限制人身自由的理由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追究的需要以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等重要公共利益价值。鉴于人身自由对于每个人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对人身自由限制必须给予必要的代表更高法律利益的理由,这不取决于有权行使该权力的国家机关的简单的工作需要,而是该工作的法律依据以及背后所代表的更深的法理基础。而且,只有在上述三个合法条件同时具备的前提下,对当事人人身自由之限制才属合法。
3. 试述人格尊严的宪法保护和实际限制。
“人格尊严保护”的基本权利赋予了国家对保护该权利的宪法义务,这一义务可以包含“尊重”和“保护”两层内容:国家首先具有对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加以尊重的义务,不得对任何人进行奴役和非法的强迫劳动,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或者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不得对任何人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实验等;其次,对出现的来自国家或者社会其他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制止侵害、施以惩罚的义务等,以此来保护每个人人格尊严的实现。
考虑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特殊环境或特殊情境下的人的人格尊严的保障更为迫切,其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情况堪为忧虑,所以在人格尊严保障的宪法规定与实践中,对特殊群体人格尊严的保障给予了更为细致具体的关照。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规定了对被剥夺自由人的人格尊严和人道主义待遇。该条规定应给予所有被剥夺自由人以尊重及固有人格尊严的待遇,应给予少年罪犯与成年人罪犯的分别关押待遇;应给予所有罪犯以争取改造和社会复原希望的尊重。
4. 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
2004年3月宪法的修改确立了我国现行的宪法财产权制度,具体宪法规范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从现行宪法规范的构造不难看出:(1)现行宪法确立明确的财产权概念,依据这一概念的内涵宪法所要保护的个人财产范围无疑要大于宪法修改之前的个人财产范畴;(2)确立了财产权保障的义务主体,这一主体首先针对国家,即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此外也可以在统一的客观的法价值体系的层面上延伸为公民个人对他人财产权的禁止侵犯义务;(3)宪法规范确立了限制财产权的基本条件,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加以限制;(4)确立征用财产的补偿条款,即给予补偿,这一补偿应属于适当补偿。
5. 试述劳动权利的具体权利的内容。
劳动权是一个具有概括性的权利概念,构成统一的劳动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包括:(1)就业权。其内容又包括享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与自由选择劳动机会的权利。(2)劳动报酬权。其内容有二:①同工同酬,即相同的工作相同的对待,不得因性别、年龄等具体情形的差异而对任何人进行歧视;②建立劳动报酬的最低标准来保障劳动者享有最起码的生活水准。(3)劳动保护权,即劳动者必须享有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权利。(4)职业培训权,劳动者享有通过职业培训而获得从事各种职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权利。(5)组织并参加劳工组织及罢工的自由和权利。
6. 试述遵守宪法和法律义务的内容。
《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概括地说,就是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遵守宪法义务是指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义务。这一义务是基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而产生的,体现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
(2)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有利于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对于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3)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公共财产是指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是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民切实享有各项权利、自由的物质保证,每一公民都有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4)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社会生产时,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劳动秩序、劳动规则及其工作程序。它是保证生产和工作正常进行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劳动者应当予以遵守。
(5)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公共秩序在内涵及外延上均较为模糊,通常是指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工作、学习和有秩序地生活而人为建立起来的行为规则,包括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等。公共秩序代表着全体公众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要求,是实现社会稳定、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因此,宪法要求公民必须履行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
(6)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公共道德,是公民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标准。《宪法》第24条规定的“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构成了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四、材料分析题1. 某公司于2001年11月23日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招聘广告,要重金聘请销售总监和国内、国际市场销售经理,其条件除了要求应聘者具备高学历、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出类拔萃的管理开拓能力外,还有一个特殊的条件就是:血型为O型或B型。这则招聘广告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对血型的特殊要求实属人格歧视,有悖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
结合本案,请回答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内涵。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平等权内涵包括:(1)公民享有在立法中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2)公民享有法律适用的平等,给予公民权利或自由的平等保护;(3)禁止歧视性对待公民权利,不得因肤色、种族、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的差异而给予公民歧视待遇;(4)合理差别的原则;(5)禁止或废除一切特权和贵族制度。立法的平等是平等权的重要内涵,公民应首先享有立法当中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法律适用的平等也是公民平等权实现的重要环节。这里的法律适用是指广义的法律适用,既包括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也包括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法律的平等适用也是公民平等权的内涵之一。平等权之内涵既有一般的、正向的含义,也包含了反向的、禁止性的含义。要实现公民的平等权,必须反对“歧视”行为。同现代平等权的法理所蕴含的“实质平等”相统一,宪法当中的平等权并非是指公民权利应整齐划一、毫无差别的,作为宪法所规定的为任何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平等权”之“平等”亦考察社会个体的真实差异、社会元素的多样复杂以及法律所应当体现的“人情世故”的道德性,通过对公民群体进行合理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别的公民的权利进行合理的差别性的对待来保障公民最终所获得实现的权利平等的,这就是平等权所包含的“合理差别原则”。平等权的内涵当中包含了合理差别的存在,合理差别是在宪政主义的价值之中,是合乎宪法的。
材料一 在2007年即将画上句号的时候,媒体又曝出了一条令法治蒙羞的新闻:2007年年初,山东省高唐县公民董伟、王子峰、扈东臣等人因发帖子被刑事拘留。原因是他们称“孙烂鱼更黑啊”、“没钱了,还搞什么建设”,涉嫌“侮辱”、“诽谤”现任县委书记孙兰雨。(12月20日《中国青年报》)
材料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
材料三 为了以公民权利监督和限制政府权力,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1923年,美国中西部最有影响的报纸《芝加哥论坛报》,因一篇报道芝加哥市政府破产的新闻内容失实,便被当地政府以诽谤罪告上法庭。为维护宪法权威,伊利诺伊州法院坚持言论和出版自由原则,判该报胜诉,并在判决书中说:“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
材料四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北京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2008年02月05日新华网)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2. 以上材料反映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哪项基本权利与义务?
以上材料反映了宪法中规定的言论自由及其他表达自由的权利。
3. 该项权利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应受何种限制?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更高的法律利益例如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必要,基于保障他人权利之需要,言论自由亦受到限制。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又时常与个人的人格尊严权以及隐私权发生冲突。因此,法院在具体案件当中对这些利害关系应加以平衡,处于这些纷杂的现实冲突中的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无限的。
在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玉伦、李尔娴诉被告五津镇蔬菜村村委会案中,原告在与一外村村民结婚后,没有依照村规民约关于本地出嫁女子必须迁出户口,否则不享受本村村民的一切待遇的规定,未将其户口迁到男方的所在地。后原告所在村的土地被征用,本村其他村民都分得土地转让费,原告只因其女儿婚后未迁出户口,没有分得土地转让补偿费,原告不服被告的决定而提起诉讼。
受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协议,而应符合宪法,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对待,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无效,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鉴于合议庭的意见自觉地履行了给付二原告各5000元土地转让费的义务。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4. 村委会侵犯到原告的何项宪法基本权利?
村委会的行为侵犯到原告的平等权。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5条第3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另外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该村委会以女子出嫁为由而拒绝分给原告土地转让补偿费,是对原告平等权的侵犯。
5. 受案法院以民事案件进行处理,是否恰当?为什么?
受案法院对本案以民事案件进行处理时不恰当的,因为被告违反的是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即不得因为性别不同而区别对待,它直接侵犯的不是王玉伦、李尔娴的民法上的财产权。故本案以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判是不恰当的。
刘某现年18周岁,正在读高中,其家附近有一伊斯兰教堂,刘经常进去玩儿,日久便对教堂产生了浓厚兴趣。一日,他从同学家见到《古兰经》,就借来读,随后加入了伊斯兰教。刘的父母发现其儿子学习成绩不断下降,经调查知道他加入了伊斯兰教,非常气愤。此后,他们对刘某进行了严密的监视和看管,不再让他参加任何的宗教活动。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6. 以上材料反映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哪项基本权利?
以上材料反映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
7. 我国宪法中对该项权利有何规定?刘某父母是否侵犯了刘某此项权利?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刘某的父母强制刘某不得信仰伊斯兰教,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刘某的宗教信仰自由。
8. 该项权利是否应受到限制?
尽管宗教信仰自由具有绝对权的特征,但是这项权利本身并不是绝对自由而没有任何限制的。通常宗教信仰自由以不破坏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不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为其自由以及公共福祉为其限度,同时,宗教信仰自由除了可能发生于公共价值的冲突之外,宗教信仰自由可能存在于普遍的社会价值与国家政策之间的冲突。
9.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接群众电话举报,称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毗屹堵村的一处诊所后屋(诊所面对该村的一条大道,紧邻的一排房屋是商业用门面。诊所由两个通透的商业门面用房构成,其中设有一床)中播放黄碟。4名身着警服,但据称因尚未授警衔所以未佩带警号的民警遂前去调查。民警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就敲门进去,在查处过程中因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时,与张某夫妇发生冲突。张某阻挡,并抡起一根木棍砸向一名民警,致使该民警手被打肿,两民警受伤。民警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为由,并将作为播放淫秽录像的证据——从现场搜到的3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一起带回派出所并留置到第二天。8月19日,在缴纳了1000元暂扣款之后,张某被放回家中。10月21日,张某突然又被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带走,随即以“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11月4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捕张某的决定,发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11月5日,被刑拘16天之后的张某被宝塔公安分局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放回家。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以“案件撤销”为由,解除了对张某的取保候审,1000元暂扣款同时返还当事人。
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公安入室搜捕侵犯了张某夫妇的哪些宪法权利,其法律依据各自有哪些?
公安入室搜捕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人格尊严、隐私权以及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10. 1995年12月,浙江医科大学作出一则决定,从1996年起该校不招收吸烟学生,其理由是:吸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生活习惯之一,为保护公共洁净环境和人类健康,应该积极提倡不吸烟,而培养健康卫士的医学院校更应带个头。这一消息被国内几家有影响的文摘报纸转载。在此后的1996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十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发出了《在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1996年开始医学院校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
以上案例反映了公民的哪项宪法权利?该项权利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反映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文化知识、科学技能等方面教育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部分第19条第1~4款也比较详尽的规定了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国家政策。该条规范明确了国家举办教育事业的目标、开展各层次教育业的方法及目标等内容,间接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接受教育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