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比较辨析题1. 试比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和地位上的差异。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它们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相应的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与其同级的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向它报告工作。因此,在同级国家机关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核心和支配地位。(2)乡镇人大包括乡、民族乡、镇设立的人大。它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乡镇的人大主席团,以及乡镇人大的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都由它产生,它在国家权力机构的体系中处于一种基础的地位。
2. 有人说,制定地方性法规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权力。请对此观点进行辨析。
此观点是错误的。(1)制定地方性法规不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也是为了发挥地方积极性,完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3. 试比较专门委员会与调查委员会的差异。
(1)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2)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大提出调查报告。人大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4. 试比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两种会议制度。
(1)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包括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2)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3)主任会议: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5. 试比较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在设立方面的差异。
(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关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2)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6. 试比较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会议制度的差异。
(1)村民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代表会议: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2)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讨论制定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7. 试比较中级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管辖权上的区别。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行政案件方面,包括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理的第一审案件。(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包括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理的第一审案件。(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对辖区内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上诉的案件。(5)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8. 试比较我国法院和检察院领导体制的差异。
(1)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可见,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2)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因此,我国人民检察院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
9. 有人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同普通法院一样只具有审判案件的职能。请对此观点进行辨析。
此观点是片面的。(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审判职能,其管辖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包括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2)除了审理上述案件之外,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还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核准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的所有死刑案件;决定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并规定海事法院的审判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
10. 有人说,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请对此观点进行辨析。
此观点是正确的。(1)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是国家赋予被告人反驳不实指控、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诉讼权利。(2)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有权针对控诉进行申辩,通过提出相应的事实和材料等手段,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有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 有人说,我国检察院主要职能是控诉,监督不是其职能。请对此观点进行辨析。
此观点是片面的。我国检察院具有监督职能,体现在:(1)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知其纠正,保证公安机关办案合法;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要求补充侦查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2)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审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引起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再审。(3)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2. 试比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1)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完成自己的职责后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完成自己的职责后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判。同时,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须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13. 试比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相互制约三者的关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三者密切相关,分工负责是前提,互相配合是基础,互相制约是核心。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只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既达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又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五、材料分析题1. 1994年8月5日,河北石家庄孔寨村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9月24日,河北省鹿泉市鹿泉镇下聂庄聂树斌家里来了3名便衣警察,告诉聂的母亲张焕枝,“聂树斌可能是一起案件的作案嫌疑人。”直到4名警察给张焕枝送来一张拘留证。张焕枝这才知道,“聂树斌8月5日在孔寨村的一块玉米地里,将一姓康的妇女强奸并杀害。”1995年3月,聂树斌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当年4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4月27日,聂树斌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2005年1月18日,王书金在河南落网,他供出曾在河北强奸多名妇女,并将其中4人杀害。其中有一人是“聂树斌案”中的受害人康某。王书金还供认自己是单独作案,并不认识聂树斌。2005年3月15日,媒体披露“聂树斌冤杀案”,舆论哗然,河北相关机关开始复查聂案。
根据材料请回答:我国宪法中是如何处理公检法三者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其主要任务是审理各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行政执行机关。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公检法三者之间应该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法律准确有效的执行,减少错假冤案的发生。
2005年4月13日上午,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余祥林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再审。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余祥林杀妻事实失实,余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立即释放。
余祥林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1998年6月15日,因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庭审开始后,法官首先宣读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荆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和(2005)荆刑监字第9号再审决定书,接着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即原审被告人余祥林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害人张在玉是否被杀害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由于张在玉在离家出走11年后又回到了家中,经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DNA鉴定,证实其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张在玉本人。故原审中检察机关指控余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法庭经短暂休庭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余祥林无罪。
请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2. 我国人民法院采用什么样的组织系统?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法》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的组织,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分为三级:a.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辖市、自治区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c.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不按照行政区划设立,而是设立在特定部门或者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我国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是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2002年4月19日枣庄峄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依法宣布民选村委会主任秦守华状告镇政府一案撤诉有效。4月18日,山东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今年新上任的镇长张怀珠,向秦守华赔礼道歉,宣布恢复他行使村主任职务的权利。至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我国首例民选村主任状告镇政府侵犯职务权案以原告撤诉而告终。
46岁的秦守华是于1999年3月经合法程序被小官庄村民选举为村主任的。2001年9月9日一大早,泥沟镇党委、政府通知他去镇政府开会。会上镇党委、镇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为由,暂停了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而村委会公章也当场被镇党委、镇政府收回。很快,镇党委、镇政府指定了村委会负责人,并通过高音喇叭向小官庄村民宣布这一结果。秦守华被停职后的一个多月里,多次去找镇领导申辩,也先后9次去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状告镇政府,但都没有任何结果。一气之下,他又把“状子”递到了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在前两次的开庭审理中,秦守华的律师表明其诉讼请求:被告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撤免原告的村主任职务,是一种违法行为。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撤免原告村委会主任的行为违法,恢复原告的村委会主任职务。而被告泥沟镇政府的律师只是强调说,原告村委会主任职务被停职是镇党委做出的决定,因而原告起诉镇政府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泥沟镇当初的决定,台儿庄区委、区政府的态度十分明确,即镇政府应该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弥补损失,杜绝再犯。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4. 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是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我国社会的最基层、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城乡居民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
5. 镇政府的是否有权撤销原告的村主任职务?
镇政府无权撤销原告的村主任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6. 2012年3月2日,在某自治县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代表联合向大会提出“关于××村调整由××乡管理,×××村调整由×××乡管理的议案”,人大会议于3月6日经全体代表的多数通过,作出了《关于调整××村由××乡管理,×××村由×××乡管理的决议》,并责成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自治县人大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自治县人大的决议无效。因为“关于××村调整由××乡管理,×××村调整由×××乡管理的议案”是属于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应该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
某省某县县委书记以坚持党的领导为由,在其主持的县党委会上通过了任命刘某为该县法院院长的决议。该决议通过后,正值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县委书记把县委的决议径直提交到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许多代表认为县委的决议必须执行,一致同意县委的决议,选举刘某为该县人民法院院长。对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这次选举不符合法定程序,撤销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选举刘某为县法院院长的决议。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7. 该县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为什么?
该县的做法不符合法定程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提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出上述人选的候选人。而该县县委书记把县委的决议径直提交到县人民代表大会,不符合法定程序。
8. 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否有权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以下职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本案中该县人民代表大会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不适当的决定,故该省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