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无追索权项目贷款与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各自的内涵。
(1)无追索权项目贷款又被称为“纯粹项目贷款”,其基本做法是:贷款人向主办人举办的项目提供贷款,将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所产生的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以该项目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资产为贷款人设定的担保。除此之外,贷款人对包括项目主办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无追索权。(2)在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方式下,贷款人为了减少贷款风险,除要求以项目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并在该项目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之外,一般还要求由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各种担保。这些第三人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产品的未来购买人、东道国政府以及其他担保人等。目前,国际上一般都采用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贷款方式。
2. 在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项下,主办人一般向贷款人提供哪几项担保?
(1)完工担保协议。这是主办人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协议。(2)投资协议。这是主办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主要规定主办人对项目公司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3)购买协议。这是主办人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协议。
3. 简述“持续的、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保证的含义。
目前,国际融资普遍采用“持续的、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保证。在这里,“持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要对贷款协议项下借款人的所有借款负责,确保在透支账户下,不因借款人的分期还款而减少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使借款人再提取的贷款能够继续得到担保保障;“无条件的保证”的意思是,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一顺位的、独立的还款义务,一旦借款人不履约,贷款人事先无需采取各种救济方法对付借款人便可立即执行保证合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证”,是指担保人不能以基础合同产生的抗辨权对抗贷款人,由此,保证人本来可用以解除自己担保责任的那些抗辩权也将被排除。
4. 简述见索即付保证的概念和特点。
见索即付保证,又称“独立保证”或“无条件保证”等,指的是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融资协议),一旦主债务人(借款人)违约,债权人(贷款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借款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担保方式。见索即付保证的特点如下:(1)持续的保证。(2)不可撤销的保证。(3)无条件的保证。
5. 简述见索即付保证协议为支持其“不可撤销的”特点所订入的具体条款。
见索即付保证协议属于“不可撤销的”保证,它往往会订入以下具体条款予以支持:融资协议无效条款;延期、修改与和解条款;担保人弃权条款和代位权条款。
6. 简述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1)备用信用证具有保函性质;商业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国际支付方式。(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人只能是银行。(3)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对借款人的追偿权一般为无担保债权;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所持卖方提交的提单等单据是开证行债权的主要保障。
7. 简述对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随着跨国银行的迅速发展,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国金融当局以国为界对跨国银行活动实行监管,已日显力不从心。至少暴露了以下两方面的问题:(1)监管权力的冲突。根据国际法上的“属人管辖原则”和“属地管辖原则”,在许多情况下,母国和东道国对跨国银行设立的分支机构都有实施法律管制的权力。(2)监管标准的不一致。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宽严不一,对于那些管制松弛的国家,跨国银行可能会利用其在当地的分支机构逃避监管,从事高风险的经营活动,成为制造国际金融危机的隐患之一。此外,监管标准不统一,还会带来不同国家银行间不公平竞争的结果。所以,必须加强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
四、论述题1. 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的先决条件和约定事项的内容。
(1)先决条件是指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先决条件可以分为两类:①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这类先决条件是指,只有某些条件成熟,才能使融资协议生效或要求贷款人开始履行全部的贷款义务。②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国际融资协议往往规定贷款人分期提供贷款。在第一次放款之后,借款人有关状况可能会朝着不利于贷款人的方向变化,有鉴于此,贷款人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规定,在借款人提取每一笔款项之前,还必须满足诸如“符合永久保证的要求”等各项先决条件。
(2)约定事项是指借款人允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通过此类条款,贷款人可以控制和督导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以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约定事项主要包括:①消极担保条款。②平等位次条款。③稳健经营承诺条款。④财务约定事项。⑤贷款用途条款。⑥保持资产条款。⑦保持主体同一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