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投资所得及其来源地的确认。
投资所得主要包括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投资活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收益。各国确认这类投资所得的来源地,主要采用以下两种原则:一是投资权利发生地原则,即以这类权利的提供人的居住地为所得的来源地。一是投资权利使用地原则,即以权利或资产的使用或实际负担投资所得的债务人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地。
2. 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
(2)这种冲突主要包括:
①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②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③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 简述财产收益的概念及其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或资本所得,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对转让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认定,各国税法一般都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但在转让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所得的来源地认定上,各国主张的标准不一。对转让公司股份财产所得,有些国家以转让人居住地为其所得来源地,有些国家则以被转让股份财产的公司所在地为来源地,有些国家主张转让行为发生地为其所得来源地。
4. 简述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区别。
(1)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来源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这是两者间的基本区别。
(2)在国际重叠征税所涉及的两个纳税人中,就一般情况而论,至少有一个纳税人是公司,而在国际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与公司无关。
(3)国际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但在国际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征收。
5. 简述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构成要件。
(1)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2)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3)课税对象同一,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4)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5)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
6. 简述双重征税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的作用。
(1)对纳税人提出的有关违反协定的征税的申诉,如果其居住国一方税务主管当局认为申诉有理,又不能单方面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时,可以通过这种程序同缔约国另一方税务主管机关进行协商解决;(2)缔约国双方对协定未明确定义的条款用语的解释,彼此存在意见分歧和疑义,可由双方税务主管当局通过这种程序解决;(3)对协定中没有规定的双重征税问题,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可通过此种程序相互协商解决。
五、案例分析题1. 甲国某公司A来自该国国内收入的应税所得为200万美元,来自乙国的分公司B的应税所得为4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C的应税所得为60万美元;甲、乙、丙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率分别为40%、60%和30%。
请以分国限额抵免和综合限额抵免方法分别计算A公司可以享受的抵免限额,并比较这两种方法对它的影响。
A公司在乙国的分公司B在东道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40×60%=24(万美元)
A公司在丙国的分公司C在东道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60×30%=18(万美元)
(1)按分国限额计算:对乙国分公司B的抵免限额=(200+60+40)×40%×(40÷300)=16(万美元)
对丙国分公司C的抵免限额=(200+60+40)×40%×(60÷300)=24(万美元)
由上可以看出,乙国的分公司B虽然缴纳了24万美元的所得税,但抵免限额只有16万美元,因此有8万美元不能抵免。而对丙国的分公司C来讲,抵免限额比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高6万美元。由于分国计算,国与国之间的抵免限额不能调剂,因此总起来讲A公司在纳税方面吃亏了。
(2)按综合限额计算:综合限额=(40+60+200)×(40+60)÷(200+40+60)×40%=40(万美元)
从上可以看出,B公司与C公司在各自的东道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共计42万美元,仍有2万美元不能抵免掉,但与按分国限额计算相比,总起来看A公司在纳税方面吃亏要少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