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免税法的优缺点。
(1)免税法的主要优点在于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在来源地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的情况下,居住国采用免税法,能使居民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地国政府给予的低税负或减免税优惠,从而有利于鼓励促进跨国投资。另外,免税法在计算征收管理上较为简便,居住国税务机关无需对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的经营收支状况和纳税情况进行困难和费时的调查核实工作。
(2)免税法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居住国放弃对其居民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征税权益基础上,未能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上同时兼顾到居住国、来源地国和跨国纳税人这三方主体的利益。其次,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免予征税,在来源地国税率水平低于居住国税率水平的情况下,将造成有境外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税负轻于仅有境内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的结果,违反税负公平的原则,容易为跨国纳税人提供利用各国税负差异进行逃税和避税的机会。
2. 简述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办法中的间接抵免方法。
间接抵免方法是适用于解决跨国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存在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间接抵免方法的基本计算原理与直接抵免法一致,其复杂性主要在于先应根据母公司收取的外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计算出这部分股息已承担的外国所得税税额,以及母公司居住国允许给予的抵免限额。
3. 简述逃税、避税、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各自的内涵。
(1)逃税一般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减轻或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也包括纳税人因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纳税义务的情形。从性质上看,逃税行为是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2)避税一般说来,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3)所谓国际逃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4)而国际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4. 简述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有:(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2)征收对象的跨国移动。主要有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和避税港的利用。(3)资本弱化。(4)套用税收协定。
5. 简述防止国际避税、逃税的措施。
防止国际避税、逃税的措施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方面:(1)国内法防止国际避税、逃税的措施。包括一般法律措施和特别法律措施。一般法律措施主要是利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一般反避税条款,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跨国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行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方式征税等。特别法律措施包括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的法律措施、防止利用避税港的法律措施和防止资本弱化的法律措施等。(2)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包括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等。
四、论述题1. 试述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的一般原则。
对于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国际上普遍采用“固定基地原则”,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一方课税,但是,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作为收入来源地的缔约国另一方有权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那部分所得征税。在固定基地原则下,收入来源地国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课税范围,仅限于非居民通过设在其境内的固定基地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那部分所得。在确定归属于固定基地的劳务所得问题上,应按独立企业原则核定固定基地的劳务所得。对于固定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也和常设机构营业所发生的费用一样应予扣除。联合国范本在固定基地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对收入来源地国的征税限制条件,规定非居民即使在来源地国境内未设有固定基地的情形下,只要符合下列两项条件之一,作为来源地国的缔约国另一方仍然有权对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1)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相关会计年度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时间超过183天;(2)缔约国一方居民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劳务所得,系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支付或者由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并且其所得金额在该会计年度内超过一定的限额。
2. 试论国际避税的概念、主要方式及防止国际避税的国际合作。
(1)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资本弱化;套用税收协定。
(3)防止国际避税的国际合作包括: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相互协助。
五、案例分析题1. 甲国A公司拥有其在乙国的子公司—B公司50%的股权。B公司的税前所得是100000美元,其税后所得的30%要以股息形式支付给A公司。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5%。
请计算在间接抵免下,A公司的“视为纳税额”能否全部抵免?
B公司向乙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0000×40%=40000(美元)
B公司的税后所得为:100000-100000×40%=60000(美元)
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股息为60000×30%=18000(美元)
视为纳税额:18000/60000×40000=12000(美元)
A公司来自国外的应纳税所得额:18000+12000=30000(美元)
间接抵免额:30000×35%=10500(美元)
视为纳税额-间接抵免额=12000-10500=1500(美元)
因此,有1500美元不能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