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概念及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
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限于国家政府间组织,不包括非政府间组织。一般地说,国际经济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国相互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各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所有国际经济组织的普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1)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2)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的实体也取得了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3)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成员国无论大小、强弱,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法律地位是平等的。(4)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
2. 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1)权力机构。权力机构是由国际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组成的决策机构。(2)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权具有明显的执行性质,主要是执行权力机构的决议,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3)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多称为秘书处,是国际经济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由从事某项专门工作的人员组成。
3. 如何确定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1)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可以通过归纳方式或客观方式来确定。(2)前者指通过国际经济组织基本文件来考察,后者指通过国际法原则来考察。(3)运用客观方式确定时,国际经济组织应具备下述条件才具备法律人格:具有比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更高级的组织;建立本身的机构;具有特定的任务;独立于其成员,能表达其本身的意志。
4. 简述国际经济组织具备法律人格的前提条件及其与国家的区别。
(1)国际法院提出的国际组织具备法律人格的必要前提条件是:①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设立的比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更高级的组织;②建立本身的机构;③具有特定的任务;④独立于其成员,能表达其本身的意志。确定某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的主要后果是,该组织成为国际法主体,能独立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
(2)国际组织和国家一样,可作为不受其他实体管辖的法律主体参与国际法律关系,但两者仍存在显著的区别:①国际组织不拥有主权,其成立的依据是成员国之间签订的条约,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来自成员国的授权,限于执行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而国家则拥有主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国家本身所具有的;②国际组织不需拥有领土和居民,因而也不需行使领土最高权。而对于一个主权国家而言,领土和居民都是必不可少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