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
四、简答题1. 简述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出证条件。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公证机构在办理保管公证时,应审查哪些事项?
公证机构在办理保管公证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
(2)申请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保管标的物是否真实、合法;
(4)申请人是否是标的物的合法持有人;
(5)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6)申请保管的目的、动机,是否有保管的必要。
3. 律师有哪些权利?
律师的权利主要有:
(1)律师的人身权;
(2)查阅案卷权;
(3)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4)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
(5)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6)代行上诉权;
(7)拒绝辩护、代理权等。
六、案例分析题(第39小题10分,第40、41题各5分)
1. 某公证处办公室设在某一幢公寓楼内,甲某向该公证处申办提存公证,提存标的物为现金100万元,验收完毕时,银行马上要下班关门,公证处的会计认为时间来不及,遂将此提存物放入保险柜内。当夜,因住在楼内的其他房客不慎引发火灾。
问:这100万人民币的损失应由谁来负责?
应由公证处来负责。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27条第2款规定:“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对于大额现金,公证处不得留存,而应存入银行。公证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李某是B公司总经理,在与C公司洽谈一笔贸易业务时,C公司要求其提供B公司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证明,而此时B公司实际已没有流动资金,出现亏损。李某为做成这笔生意以便获得价值百万元的货物后再转手赚钱,遂找到其在A公证处任公证员的好朋友孙某。孙某在为李某出具公证书时,轻信了李某的介绍,未严格审查材料,就为其出具了法人资信公证,证明B公司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C公司依据该公证书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发生了业务往来。但B公司收到货物并转卖变现后就被法院强制执行归还了拖欠已久的银行贷款,由于资不抵债,B公司破产,导致C公司的货款无法收回。
问:对于C公司的损失,A公证处是否有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有赔偿责任。公证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公证员有过错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有损害后果发生,公证员的过错与利害关系人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A公证处有民事责任,应当赔偿。
3. 2012年6月5日,周某同意将一台ipad转给吴某,吴某支付3000元人民币,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后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公证处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周某与吴某订立了新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周某在2012年9月1日以前向吴某交付ipad,吴某交付价款2500元人民币。公证处对新的买卖合同予以公证。其后吴某按约履行义务,而周某直至2012年10月30日仍未向吴某支付ipad,吴某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
问:本文中吴某能否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是什么?
吴某不能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过公证调解后,周某与吴某订立的新的买卖合同虽然属于给付一定物品的债权文书,但合同中并未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同时,公证调解不同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公证调解的结果不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吴某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对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人可以据此公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吴某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显然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