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
四、简答题1. 简述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2. 简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3)对清除法律意识的作用。
3. 简述我国行政机关有哪些特点。
(1)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它在其职权范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属国家。(2)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3)它所行使的职权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所担负的职权是行政管理职能。(4)它实行首长负责制。
六、案例分析题1. 甲(男,24岁)与乙(女,21岁)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不久,乙怀孕。甲脾气暴躁,一言不合即对乙拳打脚踢,乙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且自己没有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甲给予赔偿。
问:
(1)乙在怀孕期间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2)如果乙未提出离婚,仅甲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3)如果乙所述属实,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的离婚及赔偿请求?为什么?
乙在怀孕期间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乙未提出离婚,仅甲提出离婚,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不得受理,除非确为必要时。如果乙所述属实,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离婚及赔偿请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其主要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因此,人民法院应支持其离婚请求。由于乙是无过错方,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支持其赔偿请求。
2. 甲的丈夫乙自1995年1月外出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2001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2003年甲与戊登记结婚。2005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做主,是无效的,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
问: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乙的主张不成立。理由:依《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的,均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实际上有些被宣告人并未死亡或已生还。为保护其利益,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其死亡宣告。但同时也保护善意人的利益,如其配偶已再婚,除非能证明其于再婚时明知被宣告人还存活,应承认再婚的效力,如其配偶尚未再婚,婚姻关系立即恢复;其未成年子女如已被他人合法收养,也不得单方要求解除此种收养关系。因此,本题中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不成立;而女儿丙已由丁合法收养,主张解除此种收养关系也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