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投资者地位不同。
(2)收益情况不同。
(3)投资方式不同。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2. 简述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1)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
(2)基金份额的买卖方式不同。
(3)基金份额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
(4)基金份额的投资策略不同。
3. 简述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区别。
在我国,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载明基金的类别。各类基金的资产配置区别如下:
(1)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2)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3)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4)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1)项、第(2)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如果基金名称中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该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4. 简述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简述基金管理人禁止从事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6. 简述基金托管人的设立条件。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证监会和银监会核准: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8. 简述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限制性规则。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以上第(1)项、第(2)项规定的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