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2. 遗赠扶养协议是单方法律行为。
对 错
B
[解析]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3. 在我国现行法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对 错
B
[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能作为遗产。
四、简答题1. 简述遗赠的特点。
遗赠具有以下特点:
(1)遗赠是单方行为。只须有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
(2)遗赠是无偿行为。虽然遗赠人可以对遗赠附加某种负担,但所附加的负担并不是遗赠的对价。
(3)遗赠是死因行为。遗赠虽是遗赠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但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4)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遗赠是以特定的受遗赠人为受益主体的。受遗赠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
2. 简述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1)遗赠为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为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属于死后生效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则是生前生效行为与死后生效行为的结合。
(3)遗赠的受遗赠人既可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可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4)遗赠是无偿的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有偿的行为。
3. 简述遗产的特点。
遗产具有以下特点:
(1)时间上的特定性;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3)范围上的限定性;
(4)性质上的合法性。
4. 简述遗产债务的种类。
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而欠下的债务;(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
5. 简述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中,不属于遗产债务的情形。
下列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都不属于遗产债务:(1)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这种债务实质上是家庭共同债务。(2)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或其他需要而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实质上是继承人的个人债务。(3)被继承人因继承人不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迫于生活需要而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当属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个人债务。
六、案例分析题1. 韩某与韩君系夫妻,共有房屋五间,生有三个子女。长子于1962年死亡,其妻带着养女与公婆一起生活。次子于1963年暴病身亡,其妻改嫁,留下四岁的儿子韩二随祖父母生活。文革中五间房屋被房管部门无偿接管,后来被拆除。1982年房管部门落实政策,决定退还给韩家原房价款8000元。1985年5月韩某死亡,临死前立下自书遗嘱,要求退还的房款中留给韩二1000元。在遗产未分割时,韩某与韩君的女儿因车祸身亡,留下丈夫程泰和女儿程晓。1986年有关当事人在处理房款问题上发生纠纷:大儿媳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要求继承遗产;韩二认为除了继承1000元外,还应再分得一份遗产。为此,韩二诉至法院。
问:遗产应如何分割?法律根据何在?
(1)因五间房屋为韩某与韩君夫妻共有,故房管部门退还给韩家原房价款8000元中的4000元为韩某的遗产。(2)韩某所立的自书遗嘱未处分他人财产,也无违法之处,故韩某要求退还的房款中留给韩二1000元的遗嘱有效。(3)对于遗嘱未处分的3000元,可由下列人员进行继承:①韩君;②大儿媳,因其在丧偶后对公公韩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③长子养女,属代位继承人,继承其父的应继份额;④韩二,除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1000元遗产外,还可以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对遗嘱未处分的3000元遗产参加继承,继承其父的应继份额;⑤韩某女儿因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发生转继承的效果,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她的法定继承人程泰、程晓和韩君共同继承。(4)对于韩某的4000元遗产分配如下:韩君600元;大儿媳:600元;养女:600元;韩二:1600元;程泰300元;程晓:300元。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张甲夫妇有一子张乙,张乙于2003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张丙。张乙之妻王某的父母双亡,只有一弟王丁。2008年,张乙、王某和张丙一家三口因车祸同时丧生,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张甲夫妇在清理张乙一家遗物时,发现留有遗产折合人民币20万元。这时王丁赶来要求继承姐姐的遗产。张甲认为,王丁无权继承遗产,双方发生纠纷。2. 张乙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如何确定?为什么?
张乙和王某同时死亡,张丙较张乙和王某后死亡。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所以,张乙有继承人张甲夫妇,张甲夫妇作为张丙的祖父母是张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王丁作为王某的弟弟是王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三人均有继承人,此时长辈先死亡,即张乙和王某同时死亡,张丙后死亡。
3. 王丁对于王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无。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王丁作为王某的弟弟,是法律上规定的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他才享有继承权。本案中,由于王某先于张丙死亡,也就是说王某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张丙,所以王丁没有继承权。
4. 张乙、王某和张丙的遗产分别由哪些人继承?为什么?
张乙死亡后其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甲夫妇和张丙继承。王某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丙继承。张丙从父母遗产中集成的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即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张甲夫妇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