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2. 网络侵权责任适用元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出现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络提供者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 错
B
[解析] 网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网络侵权责任才能成立。
4. 个人劳务损害责任是指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时,提供劳务一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对 错
B
[解析] 个人劳务损害责任是指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6. 在环境污染责任中,由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对 错
B
[解析] 在环境污染责任中,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制度,由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7.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只能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对 错
B
[解析]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四、简答题1. 简述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2. 简述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
(2)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3. 简述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作业人从事了高度危险作业。
(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 简述饲养动物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饲养的动物加害于他人;
(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3)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六、案例分析题1. 患精神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甲系某建筑公司的职工,于1999年5月与妻子离婚。之后,远在外地的某甲的父亲将其接到身边加以照料。半年后,某甲自己跑到建筑公司。从此,某甲父亲对某甲未再尽监护责任,建筑公司用某甲每月的病休工资照料其吃饭、穿衣。因某甲无人看管,到处乱跑。2007年7月13日中午,某乙与其朋友在某饭馆喝完酒之后在与饭馆附近游逛的某甲相遇。某乙对某甲出言不逊,并朝某甲身上猛击一拳,某甲被激怒,随手操起一把铁铲朝某乙铲去,致某乙的右面颊软组织裂伤和右鼻翼穿透伤。某乙为此花去医药费1500元,因受伤误工扣发工资150元。某乙在向建筑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无果的情况下,便诉至法院。
问:对于某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由某甲父亲承担,但可适当减轻某甲父亲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本案是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配偶已与其离婚,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这样作为第二顺序的某甲的父亲就成为某甲的法定监护人,其应履行监护之责。某甲离开其父亲到建筑公司,某甲公司不再履行监护之责,但并不免除某甲父亲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某乙也有过错,即某乙对某甲出言不逊,朝某甲猛击一拳,致使某甲恼怒而致某乙受到伤害,故可适当减轻某甲父亲的赔偿责任,而某甲所在的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石女士家有一只黑贝犬。一天早上,石女士给狗带上犬链,将狗牵到楼门准备遛早。此时,恰逢邻居王大妈出门,王大妈见狗很可爱便站在狗的前边观看,谁料这只狗一时兴起,竞扑向王大妈,老人在躲闪时不慎摔倒在地,造成“右手腕克雷式骨折,腰Ⅰ椎体压缩骨折”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共计1.2万元。王大妈请求石女士赔偿因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石女士认为,当时狗虽有扑人的动作,但并没有碰到王大妈,而是王大妈自己不小心摔伤的,狗的主人没有过错。因此,石女士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王大妈诉至某人民法院。
问:2. 王大妈所受到的伤害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王大妈所受到的伤害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行为包括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本题中由于石女士的狗的扑人动作,造成王大妈的身体伤害,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引起的侵权民事责任。
3. 石女士应否承担赔偿王大妈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为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我国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其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本案例中显然不存在上述免责事由,所以应由动物饲养人石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般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基本上应当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误工工资。医疗费显然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