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六、案例分析题(第39小题10分,第40、41小题各5分,共20分)
孙某与赵某二人合伙开办一食品加工厂,由于经营不善,食品加工厂负债累累。于是赵某决定退伙。赵某退出合伙后,食品加工厂由孙某继续经营。一日,债权人张某找到孙某,要其偿还筹办食品加工厂时所借款项。孙某称,借款是在合伙期间所借,并且全部用于食品加工厂的经营,应偿还的款项赵某也应按当时出资份额承担一部分,不应由自己全部承担。张某找到赵某,赵某称其已退出合伙,债务应由孙某承担,自己不应承担此债务。二人为此产生纠纷。张某首先向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并要求律师李某代理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因车祸死亡。
问:1. 孙某与赵某的说法是否正确?面对张某对本案的咨询,律师应如何答复?
都不正确。合伙期间的借款,主要用于合伙企业经营的,应属于合伙债务。律师应按《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告知张某对于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份额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因此,孙某和赵某对此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张某有权要求任一合伙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2. 律师代为提起诉讼,其主要工作有哪些?
①同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②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代理撰写起诉状,做好调查案情、收集证据和阅卷工作,撰写代理词等。
3. 在诉讼中,张某死亡,律师李某的代理权是否终结?
不能终结代理权。虽然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但为维护委托人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继续代理诉讼。但是,如果委托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了诉讼权利,那么律师的代理权限便告终结。
4. 冯某(16岁)、刘某(19岁)殴打孙某、致孙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0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冯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冯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孙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孙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密为由予以拒绝。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孙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月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6月29日,法院判决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冯某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
问:试分析本案中,哪些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案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
(1)在起诉阶段,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拒绝了律师的要求。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至迟应在开庭10日以前。指定的辩护律师应当与委托的辩护律师享有同样的准备出庭时间。而本案中,在开庭前没有给辩护律师充足的准备时间(6月17日开庭,6月15日通知辩护律师)。
(3)判决后律师没有询问冯某的意见,且判决书的送达时间已超过上诉期等。
丁某出生于天津,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工作了2年,户口在北京,后从北京移居美国多年,目前欲在美国与他人结婚,需要提供未婚公证文件。
问:5. 丁某是否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该公证?
不可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的规定,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证明事项应当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亲自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故未婚公证应由丁某自己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