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Ⅰ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1. 简述公证机构在办理出生公证时应当审查的问题。
(1)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姓名,防止冒名顶替。身份证上的姓名应当与其别名和曾用名有区分。
(2)审查当事人的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是否准确、真实。出生日期一般用公历标明,出生地点要写明全称。
(3)出生地点一定要具体,统一采用现时国家地域规划名称。
2. 简述律师会见当事人的目的。
(1)建立信任关系。律师与当事人的第一次会见,关键是建立一种信任关系。
(2)了解案情。在当事人向律师陈述案情时,律师一般不要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进行适当的提问以引导当事人陈述,对于一些没有听清或是关键的事实、情节在当事人陈述之后可进行再次询问。最后律师最好把了解的案情向当事人叙述一遍,以便核实是否弄清了案情。
(3)了解当事人的目标。律师不能自以为是地为当事人确定目标。
3. 简述法律咨询的概念及其特点。
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提出对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作出解释或者说明,或者提供法律方面的解决意见或者建议的一种专业性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咨询具有专业性。
(2)法律咨询具有广泛性。
(3)法律咨询具有经常性。
(4)法律咨询无法律约束力。
六、案例分析题(共20分。)1. 许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机关告知许某所享有的权利后,许某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办理委托手续的过程中,张某宣传自己和法院院长是好朋友,并承诺如果让其担任辩护人,定可以减轻刑罚,许某表示同意。在为许某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张某多次替许某传递信件和财物,并向其透露案件的有关信息。2014年2月13日,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许某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律师张某认为再辩护也无济于事,便拒绝继续为许某辩护。2014年4月10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问:本案中,律师张某有哪些不当行为?请简要分析。
(1)张某宣称自己和法院院长是好朋友,由其代理可以为许某减轻刑罚的行为,属于向委托人明示其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以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执业行为规范。
(2)张某在会见中,多次替许某传递信件和财物,向其透露案件有关信息。该行为违反了律师会见被追诉人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不得通过传递信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创造条件,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的义务。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拒绝继续为许某辩护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基于其工作任务和职责,在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2. 当事人王某久闻吴律师大名,因一起经济纠纷涉诉遂委托吴律师全权代理,王某为表示感谢,在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费以后又给吴律师办案费1万元,并声称不要任何票据,吴律师收受,并保证一定尽职尽责代理该案件。
问:吴律师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费用,吴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法》中有关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3. 朱某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大学就读于上海,大学毕业后一直在上海的一家德国公司工作,目前被公司派往位于德国的公司总部工作,现因办理移民手续,需要提供出生公证。
问:朱某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为什么?
不可以。我国《公证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有关生存状况的公证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