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Ⅰ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第Ⅱ部分 非选择题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32分。)1. 简述情势变更原则及适用中调整合同关系的主要方式。
情势变更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调整合同关系的主要方式是:
(1)增加或减少给付,以期双方利益平衡。
(2)延期或分期履行债务。
(3)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
(4)解除合同。
2. 简述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的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根据法定条件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其法定条件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
(2)迟延履行。
(3)拒绝履行。
(4)不完全履行。
(5)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3. 简述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但存在例外。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若允许受托人擅自将受托事务转交他人处理,将使委托人的信赖落空,利益受损。但存在例外。
(3)忠诚与勤勉义务。委托合同具有高度的人身信任的性质,故受托人应当完全忠实于委托人利益,不得利用其受托人的便利地位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不得利用受托人的地位或机会谋取私利,更不得与第三人私下交易、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受托人应以勤勉态度处理受托事务,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4)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随时或定期向委托人通报事务处理过程,报告事务处理结果,并提交证明文件,便于委托人监督和评价其行为。
(5)移交财务和权益的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有关权益应当及时交付给委托人。
4. 简述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合同生效条件,自始、永久不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订立,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的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无效合同:当事人不可左右合同效力。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合同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不行使则合同继续有效。
(2)无效合同:无须当事人提出,法院主动审查。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实施撤销行为,法院不能主动审查。
(3)无效合同:诉讼仲裁非必经程序,也无时效限制。可撤销合同:须经诉讼仲裁,且受除斥期间限制。
(4)无效合同:欠缺合同有效条件。可撤销合同:欠缺意思表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