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Ⅰ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第Ⅱ部分 非选择题
三、简析题(每小题4分,共20分。)1. 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与案件结局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对于刑事诉讼进程具有一定的影响,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
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审判信息公开,即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告知社会公众;二是审理过程公开,即法庭审理的全过程(除合议庭评议之外)都要公开进行,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导;三是审判结果的公开,即公开宣告判决。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的协助下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两种称谓。在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被称为“被告人”。
4.
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管辖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案管辖,二是审判管辖。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2分。)1. 试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该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各专门机关关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我国配置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三项刑事司法权力的基本原则。
“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应当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各司其职、各尽其职,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应互相推诿。任何超越职权的诉讼行为都违反了该项原则。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各个专门机关不能各行其是、画地为牢,甚至互相抵消力量。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相互制约、平衡,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予以纠正,防止刑事司法权滥用而导致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以保证准确实施法律、正确惩罚犯罪、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一个完整的、统一的整体,三者相辅相成,任何一项均不可偏废。“分权”是为了“制约”,不实现权力的分立,就不能防止权力的高度集中而导致腐败。同时,只有分权和分工,才能有“配合”。因此,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落实和保障。只有实行互相配合,才能协调各个专门机关的工作,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只有实现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完成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5分。)1. 贾某在国外期间,加入国外某情报组织。回国后,贾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国外情报机关提供我国有关重要情报,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此案由A市B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由B区人民检察院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贾某间谍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情节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贾某不服,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定、充分,量刑准确,遂维持原则。
问题:
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贾某所犯间谍罪,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无权管辖。
(2)B区人民法院无权审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B区人民法院无权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应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