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Ⅰ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第Ⅱ部分 非选择题
三、判断改错(每小题3分,共15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并将错误的地方改正过来。)1.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所具有的实质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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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
2. 辩护制度是辩护权产生的基础,是辩护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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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
3. 执行拘传的侦查人员或者司法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4. 我国公诉制度以起诉便宜主义为主,起诉法定主义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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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诉制度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
5. 强制医疗程序有利于维护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1.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可以概括为: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的这一诉讼地位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方面,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因此,辩护人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而不能为其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更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引诱证人作伪证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司法的行为。另一方面,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唯一的职能就是辩护,除此以外没有别的职能。
2. 侦查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侦查的主要任务有三个方面:
(1)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2)及时制止某些持续进行的犯罪并且预防该犯罪分子继续犯罪。
(3)为提起公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充分的证据。
3.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有何重要意义?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
(2)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减少死刑执行案件。
(3)有利于防止死刑适用的错误。
六、论述题(本大题10分。)1. 根据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评价公、检、法机关协调和共同协商案件的现象。
公、检、法机关协调和共同协商案件是不合法的,它违背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该规定明确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该原则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此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应及时纠正,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公、检、法机关协调和共同协商案件强调互相配合,忽视了分工负责和相互制约。
七、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2分。)1.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聋哑人张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也就医疗费用等损失的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认为被害人王某的医疗费用等损失赔偿问题属于民事问题,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决定对王某的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过程中,因未为被告人提供聋哑语翻译,导致庭审无法进行,法庭遂决定终止审理。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以下几点违法之处: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审理违法。本隶被告人是聋哑人,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人民法院对被害人的民事请求不予受理违法。被害人王某就医疗费用等损失的赔偿提出的请求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并原则上一并作出判决。
(3)未为被告人提供聋哑语翻译违法。本案被告人是聋哑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4)法庭决定终止审理不当。本案事由不属于终止审理的事由,人民法院不能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