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Ⅰ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六、案例分析题(共20分。)1. 张某于2002年4月出具借据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商定若张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需按借款额的20%向吕某支付违约金。2002年7月,临近还款日前,吕某向张某询问是否能按时归还借款,张某遂提出是否能宽限几天,吕某坚持拒绝,声明必须按期还款。还款到期日当天,吕某在得知张某已筹集了款项可归还自己欠款的消息后,切断所有联系方式,意图造成张某未按期还款的事实,从而达到让张某依约承担违约金的目的。
问:张某为避免承担违约金,可依法采取何种公证方式?该公证的效力如何?
张某可向吕某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申请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的效力: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引起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
2. 张某是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前院长,2004年离任后,受聘于某律师事务所。2005年张某代理了钱某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钱某的辩护律师。为保障案件的胜算率,张某利用其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身份,私下会见了该案的主审法官林某,要求林某在审理该案时对其当事人给予额外照顾。林某口头答应,但在审判过程中仍依法审判没有偏私。
问:试分析该案件。
(1)张某在离任两年之内担任犯罪嫌疑人钱某的刑事辩护律师,违反了“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义务。法官或检察官在离开法院或检察院后,作为执业律师,往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利用原来的工作和人事关系影响办案,本案张某就属于这种情形。
(2)我国的诉讼法、仲裁法以及相关规则都规定,不允许有关司法人员和仲裁员私下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会见。张某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利用其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身份,私下会见该案的主审法官林某,该行为违反了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
(3)我国法律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时,对该当事人即可以此为理由申请该司法(仲裁)人员回避。因此,本案钱某杀人案中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本案法官林某回避,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案林某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审判没有偏私不影响被害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3. 孙甲到公证处声称:“我和孙乙是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我弟弟在10个月前死亡,并且丧事全是我料理的。他留有存款2万元,请帮我办理继承权公证。”陪同孙甲一起来的居委会干部证实了该情况。经查,孙乙是其父之妾孙某所生,孙乙3岁时生母死亡,由其父和陈某(其父之妻)共同扶养并供其上学直至工作。其父于1986年死亡,陈某仍然健在,居住在S城市。孙乙生前未婚,也没有其他亲属。
问:如果你是本案的公证员,如何办理此项公证?
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不发生继承。虽然陈某不是孙乙的生母,但是她与孙父共同抚养孙乙直至参加工作,已经形成抚养关系。根据最高院解释,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因此,陈某享有继承权,应当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申请人孙甲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陈某健在,则不发生继承。公证员应告知孙甲撤回公证申请,或拒绝为其公证;通知陈某申办继承权公证,继承孙乙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