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2003年12月20日,李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账户,交纳保证金后,开始进行国债交易。12月28日李某以限价104.48元买入2002年国债期货6口。按惯例,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次日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但由于证券交易所电脑故障,同月29日至31日3天,被告证券公司营业部均未能将28日成交情况告知原告李某。同月31日,2002年国债期货价格回档。原告李某因不知6口的成交情况不能操作,由此造成损失。李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该证券公司。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证券公司赔偿损失。期货商一旦接受客户买入或卖出申报,双方就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客户有权随时了解持仓情况。证交所电脑发生故障属“意外事故”而非不可抗力,期货商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其他途径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客户,电脑故障造成的困难,应由期货商向证券交易所交涉,而期货商与客户之间是另一法律关系,期货商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自然应由其赔偿。
2. A证券公司、B基金管理公司和C信托投资公司拟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一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D基金”)。上述发起人拟定的设立D基金的有关计划要点如下:
(1)D基金的基金单位拟定为10亿份,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份发行价格拟定为人民币1.02元。基金的募集期限为6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在6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达到人民币7亿元,该基金即为成立。
(2)D基金以其资产总值的75%用于股票、债券的投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其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将不超过自身资产净值的15%。
(3)D基金的托管人拟由A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拟由B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如果D基金不能在批准的规模内募集到法定的资金,将不能成立。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将已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募集费用之后的余款还给基金认购人。
要求:按上述各点之顺序,分别指出其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1)D基金募集的资金达到人民币7亿元即为成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4条的规定,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方可成立,依此计算,D基金募集的资金只有达到人民币8亿元方可成立。
(2)D基金用于投资股票、债券的资产比例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D基金的基金托管人由A证券公司担任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5条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不能成立时返还已募集的资金的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必须承担基金的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