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2000年发布的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 什么是领海?领海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和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称为领海。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虽承认“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对其最大范围做了限制,即“从按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所谓领海基线,是指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沿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则为领海。领海基线有正常基线(即以低潮线为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
领海是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沿岸国对领海享有主权。其中主要包括:属地优越权,对于领海内的人物,除受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他的管辖权;捕鱼和开发领海资源的专属权利;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等。
但沿岸国对领海主权的行使,也受到一个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就是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即所谓的“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权”的行使条件是:(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3)除意外情况,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中途不得停泊。
3. 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5)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论述题(共14分)1. 试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保障宪法实施中的作用。
(1)在保障宪法实施中,关键的因素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负有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直接责任。
(2)保障宪法实施,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是宪法得以实施的最根本保证。
(3)党还要领导全国人民认真学习宪法,通过广泛、深人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宪法家喻户晓,成为全体人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4)体现了全体人民意志和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的新宪法,又由全体人民和中国共产党努力来保证其实施,就一定能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六、案例分析(每小题8分,共16分。)1. 某搬运站板车工人某甲,身强力壮,技术熟练,从未出过事故。有一次换了一辆新板车,未加刹车装置,某甲用此板车运铁块去货场。下坡时,同行拉车的人怕他出事故,要帮他拉车。他说了声“没问题”,就单独驾车下坡。终因车重路滑,板车失去控制,将路过的行人撞倒,行人被轧断双腿。
问:某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某甲驾用未安刹车装置的板车,装运重物下坡,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他白恃身强力壮,技术娴熟,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行人人身损害的结果。就某甲的主观方面说,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对于这一行人被轧断双腿的后果,板车工人某甲应负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区开办了益达公司。B区工商局接到举报,李某超范围经营,经查明属实,遂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作出了维持停业整顿1个月、变更罚款为2万元的复议决定。李某仍不服,打算起诉并要求行政赔偿。
问:2. 本案中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分别是谁?为什么?
本案中原告是益达公司,被告是市工商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市工商局改变了区工商局的决定,应当是被告。
3. 何地何级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本案由B区工商局或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中B区工商局和改变B区工商局决定的市工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