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我国关于涉外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扶养准据法选择上,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取代传统的硬性的固定的空间连结点,使选择法律的灵活性大大加强。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1)“扶养”一词应作广义解释,不仅仅指夫妻之间的扶养,而是包括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2)“最密切联系”是指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等等。
2. 简述国际消费合同的概念和主体资格。
国际消费主要是通过当事人之间订立国际消费合同的方式进行的。消费合同一般是指为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目的而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以及为此种交易提供资金的合同。国际消费合同则是指含有跨国因素并涉及不同国家立法管辖权的合同。各国对于消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规定也略有不同。1980年海牙《有关消费者买卖法律适用公约》草案规定,买卖必须是为了个人或家庭消费的目的,根据其备忘录中的解释,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资格成为消费者。对于出卖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各国大致相同,一般都是指从事商业或行业活动的商人。
3. 简述单边冲突规范与双边冲突规范的区别和联系。
单边冲突规范与双边冲突规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是,双边冲突规范解决的是普遍性的问题,而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特殊问题应以什么法律为准据法。而单边和双边冲突规范的联系则表现在: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在适用的过程中都可以分解为两条相对应的独立的单边冲突规范,而单边冲突规范通过有关机关的解释,也可以推导出与之相应的另一个单边冲突规范,并可将两者结合成一双边冲突规范。
四、论述题1. 1956年《海牙公约》有关承认外国法人资格的规定有哪些?
(1)凡公司、社团、财团依某一缔约国法律在其国内履行了登记或公告手续并设有法定所在地而取得法律人格者,其他缔约国当然应予承认,只要此种法律人格包括能独立进行诉讼、拥有财产及订立合同并进行其他法律行为的能力;且凡公司、社团、财产的法律人格,按照其据以成立的法律规定,无需进行登记或公告而已取得的,在具备前款相同条件下,其他缔约国亦当承认。
(2)虽依上述规定可取得法律人格,但如其实际所在地在另一缔约国内,而依后一缔约国法的规定,得依其实际所在地法判定其可否取得法律人格者,则该缔约国可不予承认。同时如另一缔约国的法律规定以实际所在地国法决定其法律人格的取得,而其实际所在地被认为是在一个也以实际所在地决定法律人格的取得的国家内,该另一缔约国可不承认其法律人格。但公司、社团、财团在合理的期限内将其法定所在地迁移至实际所在地国家内,则上述两款不得适用。
(3)在同一缔约国取得法律人格的公司、社团、财团之间于该国内达成的合并,其他缔约国应予承认。分布在两个缔约国内的公司、社团、财团之间的合并,如已经有关系的国家承认。所有其他缔约国亦得承认。
(4)上述各种情况下的承认国,均可拒绝赋予依该国法律不赋予本国同类公司、社团、财团的权利;承认国还可规定在其领土内拥有财产权的范围。但在任何情况下,法人应享有依当地法律赋予其以原告或被告身份进行诉讼的能力。
(5)当公司、社团、财团按其本国法不具有法人资格时,它在其他缔约国内只享有其本国法所承认的地位;且即使它们在其他缔约国足以享有法人资格,仍不得在这些国家要求享有比其本国赋予的更有利的法律待遇。
此外,该公约在其实质性规定上,仍允许缔约国借公共秩序保留加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