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32分。)1. 简述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导致的法律后果是:(1)外交和领事关系方面。交战国间的外交和领事关系通常随战争状态的开始而断绝。(2)条约关系。双边条约,如需要共同政治行动或以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当即废止;边界条约等永久性条约,在原则上不受影响;引渡条约、贸易条约等一般政治和经济性条约,停止生效。至于多边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但对战争进行有影响的条约则停止生效。(3)敌国公有财产。本国领土上的敌国公有不动产,除使馆外,可以没收或征用;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敌国领土上的敌国公有不动产,可以征用,但不得取得或变卖,若不动产属于军事性质,则可以破坏。敌国公有动产,若位于本国领土上,可以没收;动产若位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敌国领土上,亦可征用,但目的须限于当地军事目的之用。海上的敌国公用船舶,一般可以拿捕和没收。
2.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有哪些特点?
政治解决方法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由争端当事国直接进行。政治方法必须是当事国主动进行的,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无权迫使当事国接受某种政治解决方法。
(2)第三方只起促进解决的作用。几乎所有的政治方法都允许第三方介入,但不论第三方的作用如何重要都只起促进作用,而没有任何决定的权利。
(3)无论哪一种政治解决方法都只有建议的作用,而没有法律拘束力。相比之下,法律解决方法则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政治解决方法与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的最根本区别。
(4)政治解决方法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而且,在采用政治方法的解决过程中,不影响当事国采取其他的解决方法。
3. 简述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1)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指国家同意在外国法院不援引管辖豁免、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权的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但这种放弃必须是自愿的和清楚确定的。
(2)豁免权的放弃可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形式。明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表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默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其同意接受法院的管辖。
(3)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的豁免,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做明确的表示。
4. 简述公海的法律地位。
按照国际法,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平等使用。它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